一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情况概述
(一)区际法律冲突基本理论概述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它是指因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产生的冲突。① 在一国内部,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条件主要有:1、在一国内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的法律关系;3、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在本法域的法律地位;4、各法域在一定条件下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区域内的域外效力。②
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冲突尤其是国际法律冲突的特点:1、它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2、它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3、它是一种私法方面的冲突;4、它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即该国也有总的宪法和一些全国性的法律,而区际法律冲突产生于平行的一些法律之间。③
(二)“一国两制”的实施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特点
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和一国两制的实施,在中国领域内出现了两种以上在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情况。 现在的中国并存着两种社会制度、三大法系、四大法域,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使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成为世界上最为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如区际法律关系,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以及区际法律协商、协调与合作)同时,四个法域之间的经济往来和民事交往日益密切和不断加强,使得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变得日趋紧迫和重要。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有自己一些特点: 1.香港、澳门回归后我国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律冲突;
3.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还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它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冲突之间的冲突;
5.各法域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 6.在立法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划分; 7.台湾形成与大陆港澳不同的法域;
8.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比极为复杂的港澳更为错综复杂 二、我国两岸三地关于区际法律问题的立法情况及分析
(一)中国调整区际法律问题的立法现状
中国的现行法律对于调整区际法律的冲突问题,是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的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性规定。《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该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实行不同于中国现
①②
摘自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4月第2版 79-80页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第131页 ③
摘自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景国亮著《对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构想 》
参考文献
一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情况概述
(一)区际法律冲突基本理论概述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它是指因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产生的冲突。① 在一国内部,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条件主要有:1、在一国内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的法律关系;3、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在本法域的法律地位;4、各法域在一定条件下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区域内的域外效力。②
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冲突尤其是国际法律冲突的特点:1、它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2、它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3、它是一种私法方面的冲突;4、它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即该国也有总的宪法和一些全国性的法律,而区际法律冲突产生于平行的一些法律之间。③
(二)“一国两制”的实施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特点
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和一国两制的实施,在中国领域内出现了两种以上在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情况。 现在的中国并存着两种社会制度、三大法系、四大法域,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使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成为世界上最为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如区际法律关系,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以及区际法律协商、协调与合作)同时,四个法域之间的经济往来和民事交往日益密切和不断加强,使得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变得日趋紧迫和重要。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有自己一些特点: 1.香港、澳门回归后我国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律冲突;
3.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还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它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冲突之间的冲突;
5.各法域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 6.在立法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划分; 7.台湾形成与大陆港澳不同的法域;
8.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比极为复杂的港澳更为错综复杂 二、我国两岸三地关于区际法律问题的立法情况及分析
(一)中国调整区际法律问题的立法现状
中国的现行法律对于调整区际法律的冲突问题,是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的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性规定。《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①②
摘自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4月第2版 79-80页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第131页 ③
摘自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景国亮著《对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构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