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2]3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6 【实施日期】2012.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3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35号),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114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1 / 2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就,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部分企业环境意识较弱,环保设施不到位,潜在的环境风险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商业保险。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国际经验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建立环境管理社会化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本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范围
柳州市、河池市相关高环境风险的企业(具体试点企业名单由试点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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