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转制度与流程
一. 急诊科值班医师必须严格首诊负责制,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做相关辅助检查,经仔细分析后作出临床诊治决策。及时执行会诊、报告等相关制度,力争诊断证据充足,治疗依据充分,先抢救生命、稳定病情,再妥善安排患者去向,安全顺利转诊。 二. 生命征稳定,诊断明确,证据充足,需进一步住院诊治的病例:
由急诊科值班医师开立住院医嘱、开住院证,值班护士电话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患者及家属(相关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家属及相关人员护送住院科室。 三. 生命征稳定,诊断证据不充足,未明确诊断的病例:急诊科值班医师请 相关科室会诊,共同协商患者诊治及去向,达一致意见后,由急诊科值班医师开立住院医嘱、住院证,值班护士电话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患者及家属(相关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家属及相关人员护送住院科室。若会诊医师意见不一致,由急诊值班医师作出症状诊断,依据轻重、缓急决定患者去向,并报告科主任、医务科(8小时)或总值班(24小时)。 四. 病情危重者:急诊科值班医师应先抢救生命、稳定病情、生命征稳定后
再转诊。由急诊科值班医师开立住院医嘱、住院证,值班护士电话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患者及家属(相关人员)办理住院手续,专业医护人员护送至住院科室,做好交接记录等工作。
五. 患者安全转诊任何环节受阻,护送人员就地看护患者,同时电话联系急 诊科医师、主任、医务科(8小时),总值班(24小时)协调就地解决,保障转诊过程安全、顺利。严禁任何环节任何人任何理由推托、风凉话等任何不负责言行。坚决杜绝患者及家属自己跑前、跑后现象。强化“以病人为中心”观念及“安全隐患”意识。 急诊科工作流程
4.8.3急诊留观观察制度
1. 留观观察对象:
(1) 病情需要住院,但无床位且一时不能转出,病情允许留院观察者;(2) 不能立即确诊,离院后病情有可能突然变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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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些病症如哮喘、腹痛、高血压等经治疗病情尚未稳定者;
(4)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留院观察者,但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予留院观察。 2. 需留住观察室的病人,由接诊医师通知观察室护士和医师,对危重患者,接诊医师应当面向观察护士和医师详细交代病情。
3. 留观、住院病人必须建立病历,完善各项告知和授权书的签署,负责观察室的医师应及时查看病人,下达医嘱,及时记录病情变化及处理经过。
4. 观察室内环境要清洁、安静;被服要随时更换;重病人基础护理要求做好晨、晚间护理、病人口腔、皮肤、头发护理及预防褥疮护理等;值班护士要及时巡视病房,按医嘱进行诊疗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报告医生,并做好记录,及时排除输血、输液故障。
5. 留观察时间一般为24—48小时,最多为3天,特殊情况例外。急诊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的患者填写相关表格,由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教科。
6. 值班医师或负责观察室的医师及时向危重病人的家属交代病情,取得家属的理解,必要时请病人、家属或授权人签字。
7. 值班医师或负责观察室的医师、护士下班前应巡视一遍病人,做到床头交班,并写好交班记录。
对可能离观的病人,各级医护人员应及时动员其离观,并写好出观记录、开好诊断证明,详细交代注意事项。
@急诊留观病人管理制度与流程
1.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需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时间不超过72小时。
2.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严密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包括 、检验、影像)及时处理经过,必要时及时请相关专业会诊。
3.首诊医师全面负责急诊留观病人的所有事宜,若病情有变化,应随叫随到。对病人的病情诊断疑似诊断检查注意事项等内容,应在下班时向接班急诊医师进行床头交接,且病历书写要规范。
4.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与负责,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工作。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危重患者随时查房。
5.急诊室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6.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床患者,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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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书写记录。
7.严格执行急诊病历记录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但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为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四)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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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六)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七)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
五、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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