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纸质文件为准。
16.3 投标书、投标报价明细表及投标商务文件封面、投标书、投标报价明细表均
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授权委托书无效。
16.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
有修改,投标商务文件须严格参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的要求,投标技术文件须严格参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的要求。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7.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文件应按照商务标、技术标和深化设计图纸分别装订: 17.2 投标文件具体密封要求如下:
17.2.1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必须密封提交,密封袋由投标人自备,不统一规
格,当一个密封袋不能满足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时,允许投标人使用多个密封袋进行封装。
17.2.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
17.2.3 投标文件封装后,必须在文件袋的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的粘贴接
缝处分别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17. 3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外包装上,均应贴上用A4白纸打印的封面,并注明下列内
容:
a) 投标人名称; b) 投标工程名称。
17. 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第17.2款和第17.3款的规定装
订、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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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
件。
19.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
19.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份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
组织招标。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
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如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则其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该通知必须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该等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
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除此等修改、补充
是应招标人的要求。
21.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投标,否则其投
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三、 开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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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全部投标
文件,并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参加由招标单位组织的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代表以不超过3人为宜;
22.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2.3 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及评审。
四、 评标
23.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3.1招标人将根据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由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
会负责评标工作,完成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3.2评标前先进行清标工作。清标小组由招标人组织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组
成,清标小组应对评标委员会负责,但在清标过程中不能行使依法应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力。
2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3.4所有评标委员均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开标后,直至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比的有关资料、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须严格保密。 24.2 在投标文件评比、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
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
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在评标阶段,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
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及其认为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并根据澄清或说明进行补充报价。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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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6.投标文件的评审
26.1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a)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b)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6.2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c) 符合性审查 d) 技术标评审 e) 算术性复核 f) 投标报价评审
g) 推荐中标候选人,形成评标报告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7.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7.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7.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书
面评标报告,并依序推荐前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27.4评标方法和标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为本次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的唯一依据,即在投标人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后,以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者为中标人。但需要说明的是,若招标人有理由认为投标人的低价可能低于施工成本或者在施工中存在较大成本风险时,招标人可将本工程授予合理低价的施工单位。
27.5招标人在授标时,企业的综合实力也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在价格相等或者相
近的条件下,企业实力强、项目班子配置合理且能够把本工程作为重点工程对待的投标的单位将会被选择为中标人。
27.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
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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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合同的授予
28.合同授予标准
28.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条所确定的最低价或经评审的合理
低价的投标人。 29.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29.1招标人不承诺一定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29.2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依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接受或拒绝任何投
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0.中标通知书
30.1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日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
书,确认其最终投标已被接受。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予以签字确认。 30.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3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电话通知或书面形式告知所有
未中标的投标人。
30.4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施工力量开始进场施工,尽管此时双方
尚未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若中标人以未签定正式施工合同为理由而不进场时,招标人有权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中标,并没收起投标保证金。 31.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1.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调整后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1.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1.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
除授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行为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
转包或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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