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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4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6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
的承包天数。
1.17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日期。 1.18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
对日期。
1.1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
所有图纸。
1.2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
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21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
任。
1.2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况造成的实际损失,从而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战争等。 1.25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
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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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河北省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 施工图纸; 5) 合同预算书及其附件。
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两份文件对同一问题都有表述时,以最后时间的文件表述为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0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履行应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应要求,承包人作为施工
承包人应准确了解、掌握国家和河北省关于工程施工的具体要求,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对工程现场、合同图纸中的技术要求同国家及河北省相应的要求进行比照,如发现合同图纸中的技术要求与国家及河北省的要求不一致时,在该不一致部位施工前应书面上报发包人,在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解释和澄清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否则一切因承包人未了解和掌握国家和河北省相应的规范要求所引致的返工、材料弃置及工作索赔,发包人将不予确认。
4. 图纸
4.1 发包人在开工前10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正式施工图纸三套。
4.2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
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
5.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将在承包人进场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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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姓名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整个合同期间,发包人将派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本合同下的发包人
代表为 。经发包人任命的该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在本合同下指定的唯一合法代理人,代表发包人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和决定。发包人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5.3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的监理代表应
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对监理代表的处理有异议时,可按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4 除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权利和义务。
6. 发包人的委派和指令
6.1 发包人可委派发包人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
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进行确认或修改。除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经有权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
经理或其指定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6.3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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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项目经理
7.1 本工程项目经理: 。本工程项目经理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管理人员,在
没有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和撤销承包人项目经理的任命。经承包人任命的并已经取得发包人同意的项目经理应为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唯一合法代理人,由发包人向其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被视为已向承包人发出,项目经理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兼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更换能被发包人接受的项目经理,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十万元的违约处罚。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及监理
单位,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他们依据合同
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及监理代表联系时,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
包人同意。后任者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若承包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5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在位率不少于90%。同时该
项目经理的业务能力必须令发包人满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
7.6 承包人所使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工人必须为承包人自有人员,且上述人员
必须为具有相应上岗资格及熟练的技术工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本工程聘用原Y9-Y11及Z7的不具备资格的管理人员或不熟练的技术工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按照合同人工费的30%给予承包人相应的经济处罚,罚款从当期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严重时,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撤场,同时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各类损失。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完成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除
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发包人应保证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具备且在整个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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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始终保持其正常的使用。
8.2 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8.3 解决图纸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承包人下发设计变更和业主指令。 8.4 监督、管理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及施工安全,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有权要求
监理单位向承包人下发整改意见,对严重问题可分别按合同总价的3%给予承包人经济处罚。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a) 进场后在发包人的组织下对发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对不合格
的部分应出具整改通知单,否则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已全部接受该工程,其后则不得以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改而要求发包人支付费用; b) 进场后10日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 c) 根据规范及图纸要求进行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和加工;
d)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
产等的管理规定;
e) 对进场的半成品及已安装的半成品、成品负责保管工作,并承担工程交付
发包人使用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f)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施工现场产生的垃
圾每天清运到专门的垃圾堆放点,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
g) 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的各个阶段的验收; h)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移交竣工工程。 9.2 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的独立分包单位提供以下服务和配合:
a) 将独立分包商的进度、质量、消防和安全纳入总承包管理体系,并负总承
包管理责任;
b) 按照工程的合理进度计划向独立分包商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作业面,
并保证移交的工作面符合独立分包商直接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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