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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明确验收自查、监测技术、方案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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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在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记录推荐方法见附录3。6.2 验收执行标准6.2.1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6.2.2环境质量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6.2.3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6.3监测内容6.3.1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6.3.1.1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1)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2)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3)

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综合利用率等;4)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5) 辐射防护设施屏蔽能力及效果。若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进行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的,需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6.3.1.2污染物排放监测1)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 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2)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3) 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固(液)体废物,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 规范和标准执行;4) 厂界环境噪声;5)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 排放总量;6) 场所辐射水平。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6.3.3监测因子确定原则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实际生产可能产生的 污染物;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污染物;4)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国家总量控制规定的污染物;5) 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国家或地方生态 环境部门提出的、可能影响当地环境质量、需要关注的污染物等。6.3.4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 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 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 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场所辐射监测运行和非 运行两种状态下每个测点测试数据一般不少于5个;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 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 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3)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 际情况;4)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

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 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 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 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5) 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地表水和海水环境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频次按相关监 测技术规范并结合项目排放口废水排放规律确定;地下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 少于2次,采样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采样时 间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环境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量及监测时间按相关标准 规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至少布设三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 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6) 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 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应关注最高浓度排放时段。6.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验收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执行。 附录1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附录2验收监测报告(表)推荐格式附录3工况记录推荐方法附录4验收意见推荐格式附录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相关说明附

录1 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 1 推荐程序建设单位可采用以下程序开展验收工作:2推荐方法2.1成立验收工作组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如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单位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境保护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应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2.2 现场核查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表)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一种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2.3 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现场核查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工程建

重磅!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明确验收自查、监测技术、方案和报告

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在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记录推荐方法见附录3。6.2验收执行标准6.2.1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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