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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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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 10 万人左右, 发生各类事故 100 多万起。以 2004年为例,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 803571起,死亡 136755 人。安全生产事故的总体现状是:工矿企业 事故发生总数有下降趋势,事故发生次数多,事故伤亡人数多,事 故发生率远高于美国、英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重大事故和特别 重大事故多发和死亡人数多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大特点。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近 20 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行 政法规,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劳动法》、《铁路法》、《煤 炭法》、《民航法》、《公路法》、《建筑法》、《消防法》、《矿 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专门法律为补充,近百部行政法 规、数百个部门规章以及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支撑,进一步 强化了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历来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十六大以来,政府 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六届五中全会正确确 立了一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的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战略部署之中 ;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家“十一五”规划 细要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做为一名基层的国家注册安 全工程师,结合本人近二十年的安全管理实践,就我国安全生产法 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论述如下: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发展历史

中国最早的劳动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应该是 1922年 5 月 1 日

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 《劳动法大纲》 ,其主要 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新中国成 立 60 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立 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进展。纵观 60 年的发展历程,安全生 产立法工作与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 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初建时期 (1949~1959 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阶级处于被压迫、被奴役, 生命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通过的 《共 同纲领》中明确规定: \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 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 明文规定: \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 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对改善劳动条 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的劳动法的同时,开始制定新的、真 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 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 全生产法规就有 119种。

1956年 5 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 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

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 故报告规程》 即\三大规程 \,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 决定》、《关于编制安全技术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通知》、《工业企 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 等法规和规章,使对安全生产一些基本问题的 处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据。这些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我国的 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调整时期 (1958~1966 年)

虽然在 \一五\期间,安全生产法规刚刚取得好的效果,许多事 故隐患被排除,生产环境得到改善。但从 1958 年下半年,出现了盲 目冒进的苗头,造成新中国成立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自 1961 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 1963 年我国进入 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 《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国 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 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 10 年里,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进 行,安全生产工作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的 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 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 女工保护等劳动保护工作有了显着成效。由于 \大跃进 \时期忽视科 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伤 亡事故又明显上升,出现了第一个事故高峰期,这就是安全生产工 作有发展但受挫折的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展开,全 国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严肃处理伤亡事故、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工作,形成了广泛的安全生产群众运动,全 国职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起步阶段。

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动乱时期 (1966~1978 年)

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又被破坏。在 \文 化大革命 \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 \活命哲学 \而受到批判,因 此,使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倒退, 伤亡事故急剧上升,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 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恢复发展时期 (1978~1990 年)

1978年 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 开放的

方针。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 生产工作迎来了第二个春天。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央 (78)76 号文件和国务院 (79)100 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 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 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厂矿企 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尤其是对 \渤海 二号平台 \等事入的严肃处理,强化了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 ; 确 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监察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 ; 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以逐步落实 ; 安全 生产的科研、教育工作也得到长足发展,同时,在劳动保护、安全 生产方面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和各级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 1979 年 4 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 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 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

作的几项规定》。 1979年全国五届 \人大\二 次会议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其中明确了对交通、运输、 工矿、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单位,因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 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的惩办,并规定了量刑标准。 1997年 3月 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 (新刑法) ,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更为明确具 体的规定。

1982年 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 察条

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 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工作。 1983年 5月,国务院又批 转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 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 ,对劳动安全监察提出了具体要求。 1984年 7 月,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进一步强调了 生产性建设项目 \三同时\的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问 题,以及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和领导等问题,都做了明确 规定。 1987年 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 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规范了对职 业病的管理,并将 99 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此外,全国有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 了地方劳动保护条例。从 1981 年开始,国家技术监督局加快了安全 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制定进程,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安 全卫生的国家标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也使 安全生产法制在技术得以落实。

5、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时期 (1991 年至 2002 年) 进入\八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分析与研究近几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发生各类事故100多万起。以2004年为例,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803571起,死亡136755人。安全生产事故的总体现状是:工矿企业事故发生总数有下降趋势,事故发生次数多,事故伤亡人数多,事故发生率远高于美国、英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多发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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