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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及计价争议处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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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及计价争议处理

一、新《规范》下竣工结算的依据

二、新《规范》下竣工结算的编制规则

五、承包商在办理竣工竣工结算时的注意事项

5.1 结算时间的把握:结算工作滞后严重制约着施工企业的资金运转,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竣工结算时间验证拖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承包人自身编制竣工结算时间的不及时:承包人平时不注意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一些施工单位对发生的变更签证不注意及时催办和索取,把所有的变更签证都堆在竣工结算时处理,阻碍了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

(2)业主审核竣工结算的不及时:因为到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一旦审核完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书盖章后,承包人就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还可以诉诸法律。所以发包人故意拖着不审核竣工结算,以避免法律诉讼的麻烦,这是某些建设单位常用恶意拖欠的手段。

承包人为加快办理竣工结算,应注意把握办理竣工结算的几个时间: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合同约定时间;

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的合同约定时间; 递交竣工结算书的时间;

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确认或提出异议的合同约定时间;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时间。 5.2 竣工结算审核主体的把握

重复审核是竣工结算拖延的一个重要原因。承包人应注意利用2008版《计价规范》不允许发包人重复审核、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的规定,缩短获得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时间。。

六、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关键控制点——结算审核

6.1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审核与审计的协调

6.2 新《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结算审核期限的规定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受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竣工结算或为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保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缺人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条文说明4.8.9中规定: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6.3 结算审查的内容(重点)

6.4 竣工结算审核的方法

在竣工结算阶段,承包人为了获取利益,经常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时打一些埋伏,如高报工程量、单价计算错误、取费计算错误、提高材料差价、提高工程变更价款等等,为了保证结算不超过预算,在竣工结算阶段业主控制造价的主要手段就是加强对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对工程量的审核、对工程变更的审核,对现场签证的审核,对材料价差调整的审核,对索赔的审核。 (1)对工程量的审核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由发包人承担量的风险,承包人投标时对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具有审核的义务。因此:①对于因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合施工图的要求而导致的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增加的工程量都应该由发包人承担。②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包括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量的增加应由发包人承担;③因勘察设计错误或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地质风险导致更改设计方案或重新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应由发包人承担;

新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及计价争议处理 - 图文

新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及计价争议处理一、新《规范》下竣工结算的依据二、新《规范》下竣工结算的编制规则五、承包商在办理竣工竣工结算时的注意事项5.1结算时间的把握:结算工作滞后严重制约着施工企业的资金运转,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竣工结算时间验证拖延的原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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