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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培训体系)安全员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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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种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爆破品仓库、锅炉等。

(4)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冬季的防火、防寒防冻;夏季的防汛、防高温盛暑、防台风。

(5)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节后的遵章守纪检查。

(6)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设备装置试运行检查、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检查、检修检查等。 2、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的类型有:

(1)公司级安全检查表,供公司安全检查时用。其主要内容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现场作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情况;各重点危险部位;主要设备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危险性仓库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 (2)车间工地安全检查表,供工地定期安全检查或预防性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安全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电器装置和电缆电线安全性;作业条件环境的危险部位;事故隐患的监控可靠性;通风设备和粉尘的控制;爆破物品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到位等。

(3)专业安全检查表,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危险场所、危险作业分析等。 3、安全检查表的制定 1. 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 2. 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 3. 确定检查进间; 4. 设计检查表式;

5. 检查表应充分依靠职工讨论,提出建议,多次修改,由安全技术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五节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改善企业劳动条件的重点政策,也是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制度。

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1. 编制原则

1. 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当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进行编制,列入企业生产财务计划;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应由负责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实施;

3. 编制计划进应抓住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着重解决对职工安全健康威胁最大而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4. 在选择措施方案时,应注意尽采用现代先进技术。推广无毒、无害工艺,采用自动化控制、机械化技术。 1. 编制依据

1. 国家发布的安全生产指标、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3. 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 生产发展需要所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1. 编制内容 1. 单位或工作场所; 2. 措施名称; 3. 措施内容和目的; 4. 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 负责设计、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6. 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 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1.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范围

1. 安全技术措施。指防止工伤事故为目的 一切技术措施。如机器设备、设施及工作环境的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

信号装置和安全防爆设施。

2. 卫生技术措施。是指以改善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音、

防射线以及防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通风、降温和防寒设施。

3. 辅助房屋及措施。是指有关保证生产卫生方面所必要的房屋及一切设施。如为在高温、易脏和有粉尘、化学物品或

毒物的环境中工作的,职工设置的淋浴设施、更衣室、消毒设备、休息室。

4. 宣传教育措施。指安全教育所需的设施、教材、仪器、仪表及安全技术训练班、展览会等。 1.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见1984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新财会制度下,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发生的安全措施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保护费用,直接计入制造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分成几个层次。第一是宪法,在宪法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主法,再下层是主法下边的子法,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下面是国务院颂布的行政法规、部颁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

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如下列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下列所示: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方案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由部委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很多,这里举出有关的部分规章:

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宣传中心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规则;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车间(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车间(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工业卫生设计规定;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方案办法;球形贮罐缺陷修复暂行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施细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在用液化石油气瓶判废暂行规定;锅炉压力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和监察规定;水泥工业劳动安全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法律体系类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三个层次。安全生产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这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一大特点。

按标准化的对象分,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可分为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其他综合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基础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其它综合类标准

(图示1)

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析标准, 事故统计分析标准, 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 安全系统工程标准, 人机工程标准

(图示2)

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 标准综合体规划编制方法 ,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 职业安全卫生名词术语

,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

,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安全标志和报警信号, 安全色 , 安全色卡 , 安全色使用导则 , 安全标志 ,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和识别符号 , 报警信号通则 , 紧急撤离信号

, 工业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通则 , ,

(图3)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安全技术及工程标准, 机械安全标准 , , 电气安全标准 , , 防爆安全标准 , , 储运安全标准 , , 爆破安全标准 , , 燃气安全标准 , , 建筑安全标准 , , 焊接和切割安全标准 , , 涂装作业安全标准 , , 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准 , , 压力容器和管理安全标准

, 职业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分类分级标准 , , 作业环境评价及分类标准 , , 防尘标准 , , 防毒标准

, , 噪声和振动控制标准 , ,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 , 其他物理因素分级及控制标准

(图4)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规则

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来见,由于部门规章出自不同的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国家政府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有些行业部门在安全管理职能的转移,在些法规规章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甚至仍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虽然这些规章见起来数目很庞大,便从整体上仍不能覆盖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因此,非常有必要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尽早制订《安全生产卫生法》,使之从整体上覆盖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为了保证该法的实施,仍要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条例规章等,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举和惩诫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防止事故发生。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虽然没在劳动行政部门内,但它的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因此,和一般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能够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因而具有公正的第三方特性。

安全卫生监察具有专属性。其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之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安全卫生监察仍具有强制性。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违反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且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道德规定和社会舆沦的最根本的区别。

同时,《劳动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达到消除隐患,减少事故,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的目的。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健全社主义法制,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法律依据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巾就提出人民政府“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拉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企业劳动工作的任务”。1955年5月,中共中央批示:“劳动部门必须旱日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同时迅速将国家监督机构建立起来,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同年5月25日,国务院在发布“三大规程”的决议中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经常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最严重的采掘工业入手,研究加强安全立法和国家监察问题。1979牛5月,原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座谈会,重新肯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和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件。1982牛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宣布在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矿山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时,相应设立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以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制度。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方案》,指出:“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确定全而实行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制度。

从1982年至199R年,由四川、湖北、天津等地区带头,相继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通过了地方立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厅)是主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机关,行使国家监察的职能,在本地区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同时,下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指导。

1993年8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监察的内容作出了规定。1994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劳动法队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体制。1995年6月,劳动部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260号文),具体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文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推荐、考核发证、监察标志、应履行的职责、应遵守的纪律和奖惩等条款。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根据该管理办法来执行。这些法规对于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体制利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一、监察机构

我国现行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设置为:劳动部设安全生产管理局、职业安全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省、自治区、宜辖市劳动部门设立劳动安全相对应的处,市、地、县设立劳动文全相对应的科、股或设监察员,分别负责本地区的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安分机构的指导。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基本任务是:代表国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检举、纠正和惩诫违章行为,维护安全生产铁序和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监察人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除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以外,仍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功规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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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种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爆破品仓库、锅炉等。(4)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冬季的防火、防寒防冻;夏季的防汛、防高温盛暑、防台风。(5)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节后的遵章守纪检查。(6)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设备装置试运行检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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