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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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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业建筑防火设计综合规范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 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4.4 平面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 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 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 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 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 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 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结合我省商业建筑发展状况, 制定本

规范。

1.0.2 各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立 足自防自

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

1.0.4 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勺规定。

1.0.5 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 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

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 成。

2.0.2 营业厅 sales area 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主要使用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厅 shelf -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

销售方式。

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 -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干个独立商铺。 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通道。

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

-protection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

2.0.8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 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的楼梯。

楼梯的进入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的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 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 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 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commercial serv ing cubby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 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 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 置。 防火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表3.1.1

规模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3.1.2

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 >30000 15000~30000 3000~15000 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 >10000 >5000 >1000 <3000 商业建筑通常由营业和辅助用房(包括临时仓储部分)二部分组成,各自所占比例 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的地段来决定。

3.2 耐火等级

3.2.1 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单层的大型商业建筑可为二 级耐火等

级。

3.2.2 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等级,当层数不超过二层和设置在多层建筑 中的一、二

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等级。

3.2.3

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小于

600 m时,其

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24 325

表3.2.5

商业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 级 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耐火等级。

、、、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 构件名称 \ 防火墙 承重墙 非承重外墙 墙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 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一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25 二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25 三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15 四级 不燃烧体 3.0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燃烧体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櫚栅) 燃烧体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商业建筑不应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以难燃烧 材料作为墙

体的商业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6 高层商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1.1 商业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商业建筑的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 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商业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否则应设基地道路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道路应有4米

1基地应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以上的宽度,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要求。

2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 不小于1/6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个面的城市道路相邻接。

2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 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城市道路,避免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4.1.3 商业建筑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 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1.4 设在商业建筑内的汽车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4.2防火间距

4.2.1

表421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其它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一、二级 耐 火 多层商 业等 级 建筑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商业建筑 高层商业建筑裙房 6 7 9 9 6 耐火等级 三级 7 8 10 11 7 四级 9 10 12 14 9 9 11 14 13 9 高层建筑 高层建 筑 裙房 6 7 9 9 6 4.2.2特大型多层商业建筑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至少应满足 多层民用建筑的间距至少应满足 9米。

13米,与高层建筑的裙房和

4.2.3 商业建筑与厂(库)房等其它类建筑、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要求执行。

4.3消防车道

4.3.1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特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 难时,可沿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当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沿街长度超过 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有封闭内院的商业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 间距不宜超过80m

5商业建筑的封闭内院,当其短边长度超过 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6室外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宜在每间距小于160m处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其

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的位置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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