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预算交底10个重点问题
1、 其他直接费:P6
此部分费用相当于新《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措施费中的内容,即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前和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1)材料二次倒运费
此费用属包干性费用,一般情况下无论实际所需倒运数量多少、距离远近(工地范围内),均按规定标准计列。
材料二次倒运由两个原因形成:一是施工场地狭小,二是季节性备料。特殊条件下、非施工方原因,确需大宗(或体积庞大)材料倒运,且费用较高,应编制单项工程概预算,报建设单位批准。
(2)施工队伍进退场费
a. 因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在施工期间确需按规定要求船舶进厂修理的,可在计列此部分费用时,增补该部分费用。而因施工单位原因所发生的修船进退场费用不得计列。
b. 对于工程规模过小,或非正常施工的项目,或进退场距离较远,且经计算费用超过相应规定的上限时,可适当提高费用,但应编制此项费用的概预算,一并送审。
(3)关于施工取费分类标准及计费规定
一般水工工程中的外购钢桩、大型钢结构、钢拉杆及橡胶护舷按其基价价值的10%计入取费基础(原规定为30%)。由于此部分价值较高,随着采购价格的提高,对造价的影响程度逐步加大,为控制此部分的增幅,经测算,由30%降至10%是合理的。
一般水工工程中的自制钢桩、大型钢结构和钢拉杆,由原按基价价值的60%降至30%作为取费基础,原因同上。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钢拉杆单根重量不重,但因其加工工艺相对简单且用量较大,经对选型工程测算,将此构件按同样方式处理。
2、 商品混凝土处理P7
增加了对采用商品混凝土时施工取费的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水运工程的建(构)筑物结构复杂、施工工艺特殊,为保证质量和进度,全部采用自拌混凝土,其施工取费也是在此基础上测算得出的。随着发展,采用商品混凝土逐步增多。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商改发(2003)341号“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要求,对在港口工程中采用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作出相应规定。即在计算施工取费时,仍以定额规定的材料规格、搅拌机械和相应费用、用量计算基价定额直接费;商品混凝土的实际价格进入材料市场价,同时剔除定额中混凝土搅拌机械和相关费用,计算市场价定额直接费,以此方法作为采用商品混凝土时的计算方式。
3、 甲供材料处理P10
对于甲供材料的基价取费应归属于施工单位,甲方计取所供材料的采购费,材料的保管费视现场的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按比例分别计取。理由是施工取费的测算基础是包含材料费在内的单位工程整体考虑的。
4、 概算扩大系数P10
概算扩大系数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定额水平幅度差,即一本两用同一依据时对概算、预算定额水平存在幅度差异的处理方式。码头、直立式防波堤、直立式护岸,幅度差1.018;栈引桥、斜坡堤(引堤、防波堤)、斜坡式护岸等,幅度差1.012。二是工程阶段系数,即两算因设计深度不同,对概算阶段难以预计的工程量或项目费用,采用估算值解决,经测算分别为1.03、1.015。两个因素叠加,组成概算扩大系数。关于补充与调整定额问题
5、 关于补充与调整定额问题P11
(1)定额是根据相关规范、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的工程结构、常规的施工工艺,经合理选型制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得调整。只有当发生实质性工艺改变(非施工方原因必须采用与定额完全不同的工艺、又只能用此定额时),可进行单位估价表的补充或调整。补充调整后的单位估价表,概算、施工图预算阶段应一并送审;工程实施阶段,应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
(2)关于船机规格能力问题
定额中的船机规格能力,是经合理选型后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得调整。但对于诸如起重船机因客观影响无法完成定额工程内容的,经报建设单位审核后,可允许调整。但需强调的是,定额选用要正确,要受客观条件的制约。
(3)关于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超运距问题
因沉箱已有长途拖运定额,故对于沉箱构件,应执行专项定额。
其他构件超运距离的上限是500km ,主要是计算选型问题。一般情况下,水工工程不会超过500km ,对于超过500km 的情况,如增加不多,也按此规定执行,其他情况则需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根据测算,按照船舶长途运输计算增运,海上运输比按定额增运计算总费用要高;内河运输比按定额增运计算总费用要低,所以对长江干线运输有个60km 的界限。
对于长、大构件因长途驳载运输发生的诸如备航、封仓加固等措施费用,可作为措施费用在其他中计列。 6、 定额使用应注意的问题P12 (1)关于定额单位
应注意土石方工程中定额单位的区别和不同定额子目所适用的工程量单位。一般讲,土石方工程中的自然方、松方、实方的的容重、单位体积间的换算关系与其物理力学指标密切相关,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下表。
(2)关于水工工程与陆域工程界限划分问题
应根据不同的水工主体结构形式区分,主要判定标准是以水工主体结构陆缘外侧边线垂直面为界。
(3)关于消耗量系数
此次修编未对定额中的抛填材料等消耗量系数作调整,但在应用中应注意此问题。消耗量不等于损耗率,二者不能混淆,下表给出抛填石料消耗量系数与损耗率之间的关系。 单位%
总消耗量=材料净用量×消耗量系数 消耗量系数=1-(1-损耗率) 损耗率=损耗量 ÷总消耗量
∕抛填石料损耗率=搬运损耗+操作损耗+孔隙改变损耗 (4)关于土类、岩石级别划分
由于规范对土壤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进行分类的,而定额的分类主要针对施工的难易程度(即可挖性)进行分类的,二者出发点不同,故分类方式不同。本次修编仍采用已有的分类方法和判别指标。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水上施工和水下施工的界限以施工水位为界。
b. 陆域与水工的划分根据施工条件、施工工艺、工程部位、结构要求等判别(以施工条件为主),但应保证水工结构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如水工构件的预制同属于水工工程)。
c. 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为界。 7、 定额使用应注意的问题P21 (1)关于固定预制厂使用费分摊问题
固定预制厂使用费是对固定预制厂(除混凝土搅拌机械设备及其他生产船机设备外)的维修、运营、折旧等费用的补偿。此次仍为340元10 m3 ,其分摊比例为:人工:材料:机械=28:35:37,分摊后不参与计算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
(2)关于预制桩备桩系数、护面块体制备系数的应用
本章给出的备桩系数、护面块体制备系数,供编制概算时使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如对于地质资料较全、工况条件较好、操作技术熟练、施工措施周密的,则可以采用较小系数。反之,如施工条件复杂、自然条件恶劣的,可以采用较高系数。
(3)临时预制场桩梁板构件倒运定额的适用条件
此倒运定额适用于无出运码头,构件需通过陆上运输、倒运至场外装船点或现场的情况。 (4)应注意采用商品混凝土时的使用条件,商品混凝土按供到现场为止,前方浇筑工艺不变。
8、 关于水工定额的应用问题P23
(1)关于定额基价所含混凝土材料默认规格
水工定额中凡有混凝土的定额项目,其计算基价时的混凝土规格是经分析后设定的,使用中应根据实际混凝土的规格替换。
(2)关于补充材料的基价单价确定
对于补充的材料,其市场价是当前的实际价格,但将此作为取费基价是失真的。为此经分析测算,对于本次修编基价与市场价的差,基本在82%~90%的幅度内。对于单价较高的材料(如钢材、木材),应取中值以下;对于单价较低的材料(如地材、水泥),应取中值以上。其目的是使取费基数尽量不受市场生产资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施工取费基本合理。对于特殊条件下的情况应另行处理。
(3)关于外海工程中确定水上施工机械问题
《编制规定》中对确定为外海工程的单位工程有个水上施工机械的问题,根据定额编制的选型计算资料,对此在软件中进行了划分。使用中(尤其对定额本的应用)应根据实际施工工艺进行判断,不是水上施工机械不要加乘系数。外海系数应同时对人工、船机的基价、市场价单价乘系数。
9、 关于《船机艘(台)定额》P24 (1)确定船舶预算价格=船舶重估价×1.20 (2)关于船舶修理费
94船机定额修理费的计列,是根据1995年四个航务工程局的船舶实际修理费用,在分析整理、统计计算的基础上,求出的船舶实际修理费的平均值,其结果如下:
一次检修费占预算价格的14%; 一次小修费占预算价格的9%; 一次航修费占预算价格的2%。
经验算分析,此次修编仍采用上述比值。 (3)关于船舶折旧年限、耐用总艘班
船舶的折旧年限、耐用总艘班系按照有关规定,采用下表数值计算的。
(4)关于潜水组
潜水组的组成:潜水人员1组(潜水员2+辅助工3) 空压设备1套(潜水员作业用) 减压设备1套(潜水员必要的设备) 工作船1艘(59kw 机动艇)
由于潜水组的工作特性和工作台班构成与船舶或机械不同,所以潜水组的工作台班以组日为单位,按照人工、船机、减压设备的一定比例组成。经测算,大致比例是:
人工:船机:减压设备=20:67:13 (5)关于机械预算价格
对于《全统定额》已有的,按此计算;港口工程特有的机械,参照《全统定额》相近机械的价格变化幅度计算。
(6)关于机械残值率
根据全统定额,确定运输机械残值率为2%;掘进机械残值率为5%;其他中小型机械残值率为4%;特大型机械残值率为3%。
(7)关于停臵艘(台)班费的计算
本次修编未给出船机停臵艘(台)班费的计算方法,原因是停臵情况复杂,使用中应根据不同的停臵原因,分析是否计算这部分费用。
计算船机停臵艘(台)班费的条件应是:由于自然条件影响或非施工方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作业、且又必须等待,随时准备作业的情况。
船机停臵艘(台)班费可参考以下公式计算:
船舶停臵艘班费=基本折旧费+航修费+辅助材料费×0.5+人工费+燃料费×10%+淡水; 注:住宿船停臵艘班费=使用艘班费 潜水组停臵台班费=使用艘班费×80%
机械停臵台班费=基本折旧费+经修费+安拆及辅助设施费+人工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