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玉屏)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县投资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来投资客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独资办企业,设立公司或分公司;
(二)以资金、技术、设备投入,与县内企事业单位或私营企业合资、合作的生产经营性经济实体; (三)购买、租赁、承包、兼并县内企业; (四)从事基础设施或公益性事业建设;
(五)从事农业开发(含农、林、牧、副、渔业); (六)进行市场建设和开发。 第二条 外商、外资的界定
(一)外商:指外来玉屏侗族自治境内投资的单位和个人;
(二)外资:指玉屏侗族自治县以外非行政事业正常拔付渠道的一切资金。
第三条 合资、合作享受优惠的条件:外商与县内企业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额度所占总资产或 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0%。 一:税收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外来独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半征收。
(二)外来合资生产性企业,属外商控股的,其所得税按独资生产性企业优惠标准执行。外商未控股的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期满后减半征收。
(三)外来合作企业,根据外商的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投资方式以及与本县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条款,具体商议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比例。
(四)从事资源开发性综合利用、电站、公路、桥梁、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旅游、市场、城镇及安居工程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外商独资、合资及合作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免征。
(七)外来投资客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其他税种的优惠
(一)外商按BOT方式投资的高等级公路、电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营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在外商投资回收期未满之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县财政按年度当年全部返还。
(二)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交通基础建设、高新技术开发、产品出口、市政基础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医疗卫生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房地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5年农林特产税;在非耕地上开发的农林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林特产税3年。
(四)在玉屏县境内投资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外来投资企业,从县外购入的农产品原料,免征农林特产税。
(五)在玉屏县境内投资从事畜禽产品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摸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免征屠宰税5年。
(六)外来独资、合资及合作企业,如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经县税务、财政部门批准,可按国营亏损企业税收的有关优惠规定办理。
(七)对生产、销售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二、用地
第六条 凡来我县投资开发兴办企业所需用地,可按客商的意愿采用出让方式供地,也可在县级审批权限内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 客商提供必要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文件后,由国土、城建部门按照与客商商定的时间内办完征地、拆迁、审批等手续,并向客商提供图文资料。
(二)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优惠出让地价30%─40%,并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外商投资开发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采取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租赁金标准优惠30%—40%,与本项目配套的非农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四)外商投资开发的原材料、通讯、能源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5%─35%,并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项目,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他,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经营性的文化教育、体育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20%─30%。
(六)产品外销企业,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5─25%;耕地占用税按30%计征。
(七)外商投资从事商业贸易、旅游、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5%─20%,并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