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6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0 【实施日期】2014.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沪府办发〔2014〕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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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挂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初审职责。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的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待社会审图机构具备国家人防审图资格资质条件后推向市场,由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 (二)下放的职责
1.民众应急疏散和相关社区民防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街道、乡镇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开展应急疏散、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演练。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需要疏散、撤离人员的,区县政府组织开展人员的有序疏散、撤离,街道、乡镇负责实施。
2.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职责。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权限,区县审批的民防工程由区县实施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 (三)整合的职责
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的本市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等职责,划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2 / 3
1.加强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职责,确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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