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砂土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木屏等杂物。
第2.4.5条 通信管道工程中用特细砂配制混凝土,应附录四规定执行。 第2.4.6条 通信管道工程用水,应使用可供饮用的水,不得使用工业废污水
及含有硫化物的泉水;施工时如发现水质可疑,应取样送有关部门进行化验、鉴定后再确定可否使用。
第3.0.1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测量,应按照文件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位置、
座标和高程进行。 第3.0.2条 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通信管
道及(人)孔位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应钉设桩点。复测钉设的桩(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人(手)孔中心3~5米处开始,沿管线每隔20~25米宜设一桩(板)应
符合下列规定: 二、桩点设置应牢固。顶部宜与地面平齐。桩点附近有永久建筑物时,可做定
位拴点,并做好标志和记录; 三、平面复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中心线不得大于10毫米;
2、 直通型人(手)孔位的中心位置不得大于100毫米; 3、 管道转弯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20毫米。
第3.0.3条 施工现场必须增设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
直测的水准桩点。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必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应不大于150米; 二、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
标记; 三、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应按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
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做好记录。
第3.0.4条 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测;
一、 在完成沟(坑)挖方及地基处理后,应校测管沟、人(手)坑底地
基的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二、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或平尺板)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
测并补设桩点。
第3.0.5条 挖土方工作完成后,凡在沟(坑)中的其他管、线等(指不需移
改的)地下设及移完毕的地下设施,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宽度等及临近人(手)孔和通信管道(通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水平间距,并做好记录,必须注明其类别规格等,为绘图竣工准备资料。 第3.0.6条 通信管道的各种高程,以临时水准为基准允许误差应不大于10毫
米。 第一节 挖掘沟(坑)
第4.1.1条 在通信管道施工中,遇到不稳定土壤或有腐蚀性的土壤时,施工
单位应及时提出,待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4.1.2条 挖掘沟(坑)如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
施工,并负责保护现场,与有关部六联系。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等严禁在该地段内继续工作。 第4.1.3条 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底,且挖
深在3米以内时,可采用放坡法施工。放坡挖沟(坑)的坡度与深度关系可参照表4.0.3的要求,如图4.1.3所示。
放
表4.1.3
土壤类别 H<2米 粘土 夹砂粘土 砂质土 瓦砾、卵石 炉渣、回填 1:0.10 1:0.15 1:0.25 1:0.50 1:0.75 H:D 2米 注:H 为深度;D为放坡(一侧的)宽度。 第4.1.4条 挖不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坑,其坑的平面形状可基本与人(手)孔形状 相同,坑的侧壁与人(手)孔外壁的外侧间距应不小于0.4米,其放坡应按表4.1.3执行. 第4.1.5条 挖掘需支撑护土板的人(手)孔坑,宜挖矩形坑。人(手)孔坑的长边与人 (手)孔壁长边的外侧(指最大宽处)间距应不小于0.3米,宽不小于0.4米. 第4.1.6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沟(坑)挖成后,凡遇被水冲跑的,必须重新进入人工地 基处理.否则,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4.1.7条 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均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施 工;设计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支撑护土板与否,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板。 一、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 二、沟(坑)的土壤的松软的回填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 三、沟(坑)土质松软且其深度低于地下水位的; 四、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采用放坡法施工而需在支撑护土板的地段,或与其他管 线平行较长且相距较小的地段等。 第4.1.8条 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破坏土壤结 构;如挖深超过设计标高100毫米,应填铺细土或级配砂石交应夯实。 第4.1.9条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 二、堆土不应紧靠碎砖墙,并应留有行人通道; 三、城镇内的堆土不应高度不宜超过1.5米; 四、堆置土不应压埋埋消火栓、闸门井及热力、煤气、雨(污)水等管线的检查井、 雨水口及测量标志等设施; 五、土堆的范围应符合市政、市容、公安等部门的要求。 第4.1.10条 控掘通信管道沟(坑)时,严禁在有积水的情况下作业,必须将 水排放后进行挖掘工作。 第4.1.11条 施工中,室外最低温在零下5℃时峄所挖的沟(坑)底部,应采取 有效的防冻措施。 第二节 回填土 第4.2.1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填土,应在管道或人(手)也按施工顺序完成 施工内容,并经24小时养护和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 第4.2.2条 回填土前,应先清除沟(坑)内的遗留木料、草帘、纸袋等杂物。 沟(坑)内如有积水和淤泥,必须排除后方可进行回填土。 第4.2.3条 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填土、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管道顶部30厘米以内及靠近管道两侧的回填土内,不应含有直径大于5厘米的 砾石、碎砖等坚硬物; 二、管道两侧应同时进行回填土,每回填土15厘米厚,用木夯排夯两遍; 三、管道顶部30厘米以上,每回填土30厘米应用木夯排夯三遍或用蛤蟆排夯排夯 两遍,直至回填、夯实与原地表平齐。 第4.2.4条 通信管道工程挖明沟穿越道路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市内主干道路的回土夯实,应与路面平齐; 二、市内一般道路的回土夯实,应高出路面5~10厘米。在郊区大地上回填土,可高 出地表15~20厘米。 第4.2.5条 人(手)孔坑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路上的人(手)孔坑两端管道回填土,应按照第4.2.3—4条的规定执行; 二、靠近人(手)孔壁四周的回填土内,不应有直径大于10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 硬物; 三、人(手)孔坑每回土30厘米,应用蛤蟆夯排夯两遍或夯排夯三遍; 四、人(手)孔坑的回填土,严禁高出人(手)孔口圈的高程。 第4.2.6条 在修复通信管道施工挖掘的路面之前,如回填土出现明显的坑、 洼,通信管道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政部门的求及时处理。 第4.2.7条 通信管道工程回土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的碎砖,破管等杂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砖、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砌体墙面应平整、美观,不应 出现竖向通缝。 第5.1.2条 砖砌体砂浆饱满程度应不低于80%;砖缝宽度应为8~12毫米,同 一砖缝的宽度应一致。 第5.1.3条 砌块砌体横缝应为15~20毫米,竖缝应为10~15毫米;横缝砂浆 饱满程度应不低于80%,竖缝灌浆必须饱满、严实,不得出现跑漏现象。 第5.1.4条 砌体必须垂直,砌体顶部四角应水平一致;砌体的形状、尺寸应 符合图纸要求。 第5.1.5条 设计规定抹面的砌体,应将墙面清扫干净,抹面应平整、压光、 不空鼓,墙角不得歪斜抹面厚度!砂将配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勾缝的砌体,勾缝应整齐均匀,不得空鼓、不应脱落或遗漏。 第5.1.6条 通道的建筑规格、尺寸、结构形式,通道内设置的安装等,均应 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一般局同主机房引出建筑物的通道,不应越出局所院墙。其他地方的通信浅埋通道,其内部净高宜为1.8米。 第5.1.7条 通信管道的弯管道,当曲率半径小于30米时,宜改为通道。 第二节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与基础 第5.2.1条 人手孔、通道的地基应按设计规定处理,如系天然地基必须按设计规 定的高程进行夯实、抄平。 人(手)孔、通道采用人工地基,必须校核基础形状、方向、地基高程等。 第5.2.2条 人(手)孔、通道基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外形偏差 应不大于20毫米,厚度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第5.2.3条 基础的混凝土标号、(配筋)等应符合设计规定。浇灌混凝土前, 应理清模板内的杂草等和,并按设计规定的位置挖好积水罐安装坑。积水罐安装坑应比积水罐外形四周大100毫米,坑深比积水高度深100毫米;基础表面应从四方向积水罐做20毫米泛水。如图5.2.4所示。 第5.2.4条 设计文件对人(手)孔、通道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时,如提高 混凝土标号、加配钢筋、防水处理及安装地线等等,均应按设计规定办理。 第三节 墙体 第5.3.1条 人(手)孔、通道内部净高应符合设计规定。墙体的垂直度(全 部净高)允许偏差不大于10毫米,墙体顶部高程允许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 第5.3.2条 墙体与基础应结合严密、不漏水,结合部的内外侧应用1:2.5水 泥砂浆八字,基础进行抹面处理的可不抹内侧八字角,如图5.2.3所示,抹墙体与基础的内外八字角时,应严密、贴实、不空鼓、表面光滑、无欠茬、无飞刺、无断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