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第五部分 电气专业
第一节:居住建筑
(一)、设计依据:
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4 2)《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J/T 13-118-2014
3)《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 229-2010 4)《节能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668-2011 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 6)《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7)《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8)《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6-2012 9)《夏热冬暖低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12 1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11)《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 12)《福建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规程》 DBJ/T13-180-2013
1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电气)》(2007) 14)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
15)其他 (二)、设计原则:
2.1 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与本专业相关控制项、评分项的要求。
2.2 在充分满足、完善建筑物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2.3 综合考虑建筑物供配电系统、电气照明、建筑设备的能效标准以及电气节能、计量与管理的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2.4 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2.5 合理选择负荷计算参数,选用节能设备,采用合理的照度标准,减少设备及线路损耗,提高供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抑制谐波电流。
2.6 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信息网络功能完善,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系统技术合理,系统高效运营;采用光纤到户方式的通信设施系统,并满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的相关要求。 (三)、节能设计措施:
3.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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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工程为地上 层、地下 层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为 m,建筑总面积为 ㎡。根据负荷计算,设备总容量 kW,需用系数Kx为 ,计算负荷为 kW,选择 台 kVA高效低耗的 干式变压器,变压器负荷率分别为 %、 %,变压器装置指标 V A/㎡。另设 台 kW自启动闭式水循环风冷柴油发电机组。
3.1.2 本工程设计根据建筑规划将变配电房尽量设置在负荷中心,减少低压侧线路长度,降低线路损耗。380/220V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00m,本工程至末端配电箱最长供电距离约 m。
3.1.3 三相单相负荷尽可能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使三相负荷保持基本平衡,最大相负荷不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3.1.4 本工程在变配电所的低压侧设集中无功自动补偿,采用自动投切装置,要求功率因数保持在0.9以上。10KV供电进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对容量较大、负载稳定且长期运行的功率因数较低的用电设备采用并联电容器就地补偿。对谐波电流较严重的非线性负荷,无功功率补偿考虑谐波的影响,采取抑制谐波的措施:安装无源滤波装置(电容器串接调谐电抗器)
3.2 电气照明的节能
3.2.1 照明光源的选择(注:此条列出光源的选择原则,具体编写时,结合工程写明各种场所的光源选择)
1 当选择光源时,应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并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或效能、寿命等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2 照明设计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重点照明宜采用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灯;
3)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
4) 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
3 应急照明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4 照明设计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2.2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本工程选择的照明灯具、镇流器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灯具效率或效能高的灯具,并应符合表3.2.2-1~3.2.2-6的要求。 1 直管形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2.2-1 的规定。
表3.2.2-1 直管形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格栅 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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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 灯具效率 75 70 棱镜 55 65 2 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2.2.2 的规定。
表3.2.2-2 紧凑形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灯具效率 开敞式 55 保护罩 50 格栅 45 3 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2.2-3 的规定。
表3.2.2-3 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灯具效率 开敞式 60 保护罩 55 格栅 50 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2.2-4 的规定。
表3.2.2-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灯具效率 开敞式 75 格栅或透光罩 60 5 发光二极管筒灯灯具的效能不应低于表3.2.2-5 的规定。
表3.2.2-5 发光二级管筒灯灯具的效能(lm/W)
色温 灯具出光口形式 灯具效能 格栅 55 2700K 保护罩 60 格栅 60 3000K 保护罩 65 格栅 65 4000K 保护罩 70 6 发光二极管平面灯灯具的效能不应低于表3.2.2-6的规定。
表3.2.2-6 发光二级管平面灯灯具的效能(lm/W)
色温 灯具出光口形式 灯具效能 2700K 反射式 60 直射式 65 3000K 反射式 65 直射式 70 4000K 反射式 70 直射式 75 7 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荧光灯配用 □ 电子镇流器, □ 节能电感镇流器; 2)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合,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3)镇流器的谐波、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GB 17625.1和《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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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配用恒功率镇流器; 功率较小者配用电子镇流器。
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3.2.3 照明节能指标
1 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2 照明场所以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3 本工程照明设计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采用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4下列场所宜选用配用感应式自动控制的发光二极管灯:
□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场所; □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
□无人长时间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间操作等的工作的场所。
5 本工程照明设计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规定的照度标准、照明均匀度、统一眩光值、光色、照明功率密度值(简称LPD)、能效指标等相关要求。住宅建筑的设计照度及选用光源、附件等详见表3.2.3-5:
表3.2.3-5 住宅建筑设计照明系统的照度标准值及选用光源、附件
建筑物类别 场所 现行照明功率密度值/照度标准值 W/㎡/ lx 设计照明功率密度最大值/设计照度值(地点A) W/㎡/lx 设计照明功率密度最小值/设计照度值(地点B)W/㎡/lx 由二次装修设计 电光源/附件(代号) 统一眩光值(UGR) 照度均匀度(Uo) 显色指数(Ra) 住宅建筑 一般 □ 走廊 高档 □ 一般 □ 厕所 高档 □ 一般控制室 控□ 制室 主控制室 □ 电话站、网络中心、计算机站□ 风机动房、力空调站 机房□ 2.5/50 4/100 3.5/75 6/150 □ □ □ □ 25 25 - - 0.4 0.6 0.4 0.6 60 80 60 80 9/300 □ 22 0.6 80 15/500 □ 19 0.6 80 15/500 □ 19 0.6 80 4/100 □ - 0.6 60 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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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房 4/100 □ 建筑物类别 现行照明功率密度值/照度标准值 W/㎡/ lx 4/100 2.5/50 6/100 6/75 6/150 6/100 6/100 4/100 2/30 设计照明功率密度最大值/设计照度值(地点A) W/㎡/lx 设计照明功率密度最小值/设计照度值(地点B)W/㎡/lx □ 由二次装修设计 □ □ □ □ □ □ □ □ □ 电光源/附件(代号) - 0.6 60 场所 统一眩光值(UGR) 照度均匀度(Uo) 显色指数(Ra) 住宅建筑 一般仓库 □ 公共车库 □ 起居室 □ 卧室 □ 餐厅 □ 厨房 □ 卫生间 □ 职工宿舍 □ 住宅车库 □ 普通办公室(物业管理用房等) □ 一般商店营业厅 □ - - 0.6 0.6 60 60 80 80 80 80 80 80 60 9/300 □ 19 0.6 80 10/300 □ 22 0.6 80
注:1、电光源、附件(代号):①白炽灯,②卤钨灯,③荧光灯(T12),④荧光灯(T8),⑤荧光灯
(T5),⑥三基色荧光灯,⑦紧凑型荧光灯,⑧高压钠灯,⑨金卤灯,⑩发光二极管;○a传统电感型镇流器;○b节能型电感镇流器;○c电子式镇流器。 2、当采用时在□打“√”。
6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 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
7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8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9 主要功能房间有合理的控制眩光措施。
10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和场所,选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3.2.3.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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