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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技术规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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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托绳装置。天轮轮槽的剖面中心线,须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允许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多绳摩擦提升机井塔高度(由地表至提升机房地面)大于30米时,井塔内应装设人货两用电梯。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若用扭转钢丝绳时,必须左右捻相间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须除油。主绳若有一根不合格时,应全部更换。尾绳和主绳的质量一般应相等。可采用扁尾绳或不扭转圆尾绳。若用扭转钢丝绳作尾绳时,提升容器底部必须装设尾绳旋转装置,挂绳前尾绳必须破劲。在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须装尾绳隔离装置。

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应设在尾绳之下,其距离不应小于5米。穿过仓底的钢丝绳罐道应用隔离套予以保护。应经常检查粉矿仓并及时清理粉矿。

多绳摩擦提升机在运转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主绳的张力,并及时调整。各绳张力应保持平衡。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摩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不应大于0.8毫米。衬垫经磨损剩1/3时,应及时更换。

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提升绳应使用不扭转钢丝绳。采用钢丝绳罐道的提升系统用于多阶段时,提升系统的中间各阶段须装设稳罐装置。稳罐装置的动作与提升机开机条件的闭锁必须安全可靠。

检查、检修井筒或井筒内设施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机的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米/秒,并应设置专用信号,当采用步话机时,必须使用专用频率。

罐笼提升系统的各阶段,应使用摇台。除在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阶段设置自动托台,托台与卷扬机必须闭锁。

地表及各阶段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地表车场和井底车场进车侧,必须装设阻车器。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置过卷装置,其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速度在3米/秒以下时,不小于4米; 2.提升速度在6米/秒以下时,不小于6米;

3.提升速度在6米/秒以上时,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值;提升速度大于10米/秒时,不小于10米。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在井塔(架)及井底的过卷段内,应装设斜度为1%的楔形罐道,其长度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在安装楔形罐道时,应使下提升容器比上提升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其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米。在井塔(架)的楔形罐道之上,应装设过卷挡梁。

井口和井下各阶段井口车场,都必须设信号装置,凡使用阶段,均应设专职信号工。 竖井提升系统,须设有能从各阶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给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卷扬机的启动要有闭锁装置,还要设有辅助信号装置,以及电话或话筒和步话机。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1.工作执行信号; 2.提升阶段指示信号; 3.提升种类信号;

4.检修信号;

5.事故信号;

6.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作提升用的,不得小于1512兆帕;作其它用的,不得小于1373兆帕。 除在倾斜角为30o以下的斜井用作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经过试验的钢丝绳,储存期不超过6个月且保管良好者,使用前可不重新进行试验。

单绳提升钢丝绳的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升降人员或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2.专用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用于提升人员的不低于9;

2.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提升人员时不低于9,提升物料时不低于7.5; 3.专用于提升物料的不低于6.5;

4.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专提升人员的不低于8;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提升人员时不低于8,提升物料时不低于7;专提升物料的不低于7;

5用作钢丝绳罐道时,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绳时,不低于5。

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定期试验,安全系数低于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专门提升人员-----7; 2.提升人员和物料----6; 3.专门提升物料----5。

新钢丝绳在使用前的试验中,如果拉断和弯曲的不合格钢丝数达到下列数值时,禁止使用。

1.提升人员、提升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6%; 2.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10%。

使用中的钢丝绳经试验,不合格的钢丝数达到25%时,必须更换。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下列数值时,须更换新绳:

1.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2.平衡钢丝绳10%;

3.30度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提升钢丝绳,直径比开始使用时缩小10%,或捻距比开始使用时延长0.5%,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少30%时,应更换新绳。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断股、接头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缺陷的钢丝绳。 钢丝绳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如发现钢丝绳受到损伤,或因剧烈张力使钢丝绳延长0.5%或直径缩小10%,须更换新绳。

平衡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的需要。平衡尾绳不得被水淹没,也不允许有托绳现象。

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的连接应采用专用的楔形绳卡,回头绳须用2个以上绳卡与主绳捏紧。对单绳提升,也可用桃形环连接。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于5个绳卡与主绳捏紧,其间距为200—300毫米,然后再捏一视察圈。提升容器须用带拉杆的耳环和保险链(或其他类型的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分别连结在绳卡上。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准有打结现象。

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人员或提升人员和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3;

2.提升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0。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

于80;

2.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尾绳环,不小于50; 3.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4.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5.废石场的提升和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50。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2.井下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应缠绕单层;在特殊情况下,准许缠绕两层,但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2.竖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或在45o以上的斜井中提升人员时,准许缠绕两层; 3.在30o以下,斜长超过600米斜井中升降人员时,准许缠绕三层;

4.盲井(包括竖井、斜井)中专用为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时,准许缠绕三层。 在卷筒上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2.卷筒上须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

3.须特别注意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1/4绳圈长)部分,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要将钢丝绳串动1/4圈的位置。

钢丝绳绳头紧固在卷筒里面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卷筒内要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准固定在卷筒轴上;

2.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准形成锐角;

3.卷筒上须永远保有三圈钢丝绳作为摩擦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作定期试验等用的备用钢丝绳,可保留在卷筒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天轮的轮缘须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衬垫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都应立即更换。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米/秒2,其最大速度不应超过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V=0.5√H

式中: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但不得大于12米/秒。

竖井提升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V=0.6√H

式中: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用箕斗提升时,重箕斗进入卸载曲轨的速度,不应大于1米/秒;空箕斗离开卸载曲轨的速度,不应大于1.5米/秒。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须能自动制动。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时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或闸盘止)不得超过0.5秒。制动时,在杠杆和闸瓦上不得发生显着的弹性摆动。

提升机安全制动和工作制动时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提升系统实际最大静旋转力矩的三倍。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相互独立的提升机,其制动力矩不得合并计算。

双筒提升机在调整卷筒位置时,应在无负荷(不提升人员及物料)情况下进行,制动装置作用在一个卷筒上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该卷筒所悬挂质量(空容器质量和钢丝绳质量之和)形成的静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瓦和闸轮之间的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35。

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必须大于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并保持在1毫米左右,但不得大于2毫米。

提升过程中,负力大于0.7倍有效载荷时,应采用动力制动;仅当负力小于0.35倍有效载荷时,才宜采用机械制动。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两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导轮直径时,应装设导向轮,但主导轮上钢丝绳围包角不应大于200o。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的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25。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应小于1.5。

当提升设备的制动装置进行安全制动时,其安全制动的减速度,下放重物时不小于1.5米/秒2,提升重物时不大于5米/秒2。摩擦轮式提升机,安全制动的减速度,不得使钢丝绳在主导轮上产生滑动。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保护与电气闭锁:

1.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4米/秒时,箕斗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6米/秒时,应设限速保护装置,以控制提升容器在接近井口时,速度不超过2米/秒;

2.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3.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罐笼为进出车)位置0.5米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装置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4.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5.过电流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发生作用,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6.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操纵手柄不在“0”位、制动手柄不在抱闸位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

7.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 8.使用电气制动者,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9.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10.圆盘闸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时,应安全制动;圆盘制动器应装设弹簧断裂信号保护装置;

11.润滑和制动系统的油压过高或过低或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次提升不能进行;

12.当提升容器到达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13.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14.电机扩大机应有事故停车保护装置; 15.测速回路应有断电保护;

16.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

提升系统除装设上述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酌情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1.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气设备)的隔墙(或围棚)门与油断路器之间的联锁; 2.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联锁; 3.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 4.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

5.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锁;

6.卷筒直径为3米以上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 7.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 8.直流主电机回路的接地保护;

9.在制动状态下,主电机的过电流保护;

10.主电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电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 11.可控硅整流装置通风机故障的联锁; 12.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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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托绳装置。天轮轮槽的剖面中心线,须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允许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多绳摩擦提升机井塔高度(由地表至提升机房地面)大于30米时,井塔内应装设人货两用电梯。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若用扭转钢丝绳时,必须左右捻相间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须除油。主绳若有一根不合格时,应全部更换。尾绳和主绳的质量一般应相等。可采用扁尾绳或不扭转圆尾绳。若用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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