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摘 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可向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该规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文章将结合是无,提出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十倍赔偿;价款;实际损害额;弹性惩罚性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从而使它具有了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侵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一、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案例一:我国首例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维权案
2010年3月3日,调查组发现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老边饺子馆和百年老店东来顺饭庄用来打包饭菜的一次性餐盒没有取得QS生产许可证。同年3月15日,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将东来顺金源饭庄与老边饺子馆告上法庭,其案由是产品质量赔偿纠纷。原告除了向被告主张其购买一次性快餐盒的费用、公证费、检测费等,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向被告索赔购买餐盒价款十倍的赔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餐具、餐盒供顾客使用。也正是基于这种审慎义务,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餐盒价格十倍赔偿金的诉求。
(二)案例三:麦当劳咖啡烫伤老太太案
1992年,美国一位老太太试图打开麦当劳咖啡杯盖往里面加糖和奶精,结果打翻杯子,她的大腿、腹股沟及阴部烫伤,手上部位达到三度烫伤程度。麦当劳其他文件表明,1982年至1992年间,公司收到了七百多起被咖啡不同程度烫伤的报告。陪审团根据比较过失原则裁决,咖啡杯上的警告不够充分明显,麦当劳负有80%的责任,老太太负有20%的责任。他们判决老太太获得2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根据她的过错,减为16万美元,判决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法官将惩罚性赔偿减为48万美元,是补偿性赔偿的3倍。
我们可以戏剧性地发现,一次性餐盒与咖啡的价格比大约是1:70,而两者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却达到了1:600000。这种巨大差异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二、《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采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计算方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种方法计算简便,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但也存在诸多弊端。
(一)“价款”概念不明确 在日常生活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经常搞一些促销活动,消费者因免费试吃遭受损害的,因为支付相应价款,恐无法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金。同样在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中,消费者花100元购买了两袋奶粉食用却遭受损害,那么消费者主张的价款基准到底是50元还是100元?送的
那包奶粉能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金?分期付款购买食品食用后遭受损害的,价款是应付的全部金额还是已付的金额?
(二)未起到预设的作用
在食品交易领域,大多是几块钱或者几十块钱的小额消费,如油盐酱醋、果品蔬菜等,很少有千元或者万元以上的食品,故其价款的十倍数目仍非大数目。在成功索赔的案例中,有呼和浩特的消费者获3元价款十倍赔偿共计30元,有南京的消费者获11.2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112元。消费者据此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尚不能抵消为维权所付出的诉讼费用和心血;而小数额的赔偿并不能震慑大多数违法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别提是经济实力雄厚、信息资源丰富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三)未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主观恶性不同,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害也有差别,吃1元的冰棍导致腹泻、致残、致死都能获取1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消费者所受损害与食品价格并无直接联系,并非食品价格越高损害越大,价格低损害就小了。消费者吃1元的冰棍或者1000元的营养品致死,前者只能获得1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而后者却能获得10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这种一刀切的方法不符合公平的理念,严重违背了责任和过错要与不法行为侵害之后果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机制
(一)以实际损害额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 以价款还是实际损害额作为基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14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都按价款作为计算标准。采用这种做法来计算相关的违约惩罚性赔偿金是合理的。在违约情形下,实际损失一般不多,以价款为标准相对可靠且易计算;而在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计算中,以价金作为计算标准就不合适,应以实际损害额作为计算基准。且通常各国和地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都以实际损害额作为标准。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阿拉斯加州等许多州立法中都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确立为补偿性赔偿数额。英国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但上诉法院认为成非法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也应为补偿性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本身就是以补偿性赔偿存在为前提的,以实际损害额代替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既有利于避免价款这一概念的模糊性。
(二)借鉴弹性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
如以实际损害额为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额,十倍赔偿可能过于严厉。国外立法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较注意惩罚性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害额之间的比例关系,要求前者不应比后者高出太多。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采取一种富有弹性的、具有更多自由裁量空间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已成为立法趋势。同时,美国有些州以实际损害为基准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上限,试图缓解弹性惩罚性赔偿金带来的可能过大的现实压力。如,科罗拉多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填补性赔偿金额;康涅狄格州规定在产品责任诉讼不得超过2倍的填补性损害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可以借鉴该种弹性的计算方式,以上限来遏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三)综合考虑个案情况
弹性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为最后判决的赔偿金额预留了浮动空间,而个案
中错综复杂的事实正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唯一的合法根据。实务界和学术界都提出了各种予以考虑的情形。但笔者认为,列举式并不能穷尽案件情形,以下几点因素至关重要,法官当审慎待之。
1.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主观恶性
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主观恶性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最重要的考察标准。如,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知悉程度;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违法者有无任何隐瞒行为;该违法行为是否在过去的时间里是否经常发生;被告因该不法行为的获利数额等。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被害人,而是着重于杜绝侵害人再犯此类错误以及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告诫。如果侵害人对于自己不法行为的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而且补救措施获得一定效果,就表明侵害人对自己不法行为持否定和悔过的态度,惩罚性赔偿制度达到了其预设目的。
2.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承担能力
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补偿消费者之实际损害额为宗旨,而是通过对不法行为者的加重惩罚,提高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起到遏制不法行为人或其他人为相同或相似违法行为的效果。
3.消费者过错
消费者应对自己的权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若因消费者之过错或消费者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可酌情减轻侵权行为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样可减少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购买食用以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的行为。
四、结语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到《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得到进一步发展。但以价款为计算基准的计算方式却存在很大问题,自身模糊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缺陷,无法实现《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权益、震慑违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立法宗旨,更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笔者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的几点建议,主张以实际损害额为基准建立弹性惩罚性赔偿金,并积极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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