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开得胜 1 简述与适用范围
1.1 本程序阐述了飞机地面溢油的预防和处理工作要求。 1.2 本程序适用于飞机地面溢油的预防和处理。
2 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行业标准》MH/3011.9-2006“民用航空器地面溢油的预防及处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溢油:指航空器在加放燃油、地面加油设备输油时所发生的燃油泄漏及维修工作时燃油的过量排放。 3.2 机坪:指航空港内,用作航空器正常加油、放油、封存、停放、维修或勤务的户外区域。
4 人员资格要求和职责 4.1 人员的资格
4.1.1 飞机监护人员由飞机监护责任单位在进行飞机加油和放(抽)油的工作前指定,应具有维修人员上岗证。 4.2 职责
4.2.1 加油人员:负责加油设备的操作。
4.2.2 飞机监护人员:负责航空器所在区域安全监护和地面溢油的报告。
4.2.3 厦航MCC:接到地面溢油的报告后,根据地面溢油情况,通知相关单位处理。 4.2.4 维修人员:负责少量地面溢油处理。 4.2.5 消防人员:负责大面积地面溢油处理。
5 规定
5.1 防静电安全要求
5.1.1 飞机和人体经常可能带有静电,当静电达到一定的电位差和足够的能量时,就会产生电火花,如遇到易燃的混合气,可能引发爆炸和着火。为确保安全,防静电要求如下:
a) 飞机应可靠接地,特别是在飞机加、放(抽)油时,地线、连接线、弹簧夹子等应粗大耐磨、连接牢靠并足以通过大电流;必须将飞机、油车、加油管接头与接触点连接好,其它部位如系留环等,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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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作为接地点;
b) 保持飞机搭铁带和放电刷的完整和搭铁可靠;
c) 严格控制强挥发性液体的使用。在靠近电器设备的地方,不要打破强挥发性液体的容器; d) 由于人造丝、尼龙、丝绸、毛料和化纤容易产生电火花,维修人员在有起火危险的环境中工作时,应穿纯棉品工作服;
e) 不准用化纤材料制的纸巾吸收残余燃油,而应用棉质抹布。
5.1.2 机内用于装饰的地毯、窗帘布等,不应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作,应经过防静电的处理。 5.2 加、放燃油防火要求
5.2.1 航空器加、放燃油过程中,机坪防火措施应符合本手册“维修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5.2.2 飞机和加、放(抽)燃油设备,必须有专门的接地点接地。 5.2.3 加放燃油时机坪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5.2.4 该航空器15米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明火。飞机附近只允许使用无火花电器设备,防爆灯或手电筒。
5.2.5 地面电源向飞机供电时,应有专人对航空器进行监护。
5.2.6 压力加放燃油前,必须连接地线后才能打开油箱接头盖和接输油接头。加油结束时,必须先脱开加油管接头、盖上油箱盖(或加油站接头盖)后才能脱开接地线。不应在加油期间进行电接地连接。 5.2.7 进行航空器加油作业时,不应接通或断开航空器电瓶开关及地面电源发电机或其他地面电源设备。 5.2.8 航空器加油过程中,非执行航空器勤务保证工作的车辆和设备不应进入加油安全区域。 5.2.9 距航空器燃油系统通气口3米范围之内,不应停放执行航空器加油任务的设备。 5.2.10 单个油箱抽油通风时,必须确认其余油箱的油没有串流至通风油箱。 5.3 溢油处理措施
5.3.1 地面加油设备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要求,并保持在可靠工作状态。 5.3.2 加油时,地面加油设备与航空器加油接头的连接应锁牢。
5.3.3 加油过程中注意观察各种仪表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油车输油接头与航空器油箱接头连接处是否有渗漏,航空器油箱通气口是否溢油。发现异常应停止加油。
5.3.4 加油过程中,地面加油设备的操作人员和航空器加油人员不应离开加油现场,应密切配合,防止航空器过量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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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5.3.5 航空器放出燃油时,应注意放入容器内的燃油不得过满,以防溢出。
5.3.6 航空器燃油系统进行维修时,应有专门承接燃油漏出的容器。如有过量燃油排出,维修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
5.3.7 加油时发生溢油,应立即停止加油工作。 5.3.8 溢油区超过2平方米时:
a) 不允许拖动金属材质工作梯等可能因摩擦而产生火花设备、梯架;
b) 在清除溢油区域未达到安全要求之前,不应启动航空器、车辆或易产生火花的设备; c) 在清除溢油区域未达到安全要求之前,应使机动加油设备和其他机动设备保持现状;
d) 关停溢油区附近的地面设备和车辆时,应防止发动机回火,应将发动机油门慢慢收回后再停车; e) 距溢油区25米范围内不允许开启电器设备;
f) 立即停止APU、电源车、空调设备工作(经批准的靠近航空器的防爆电器、设备,可以保持接通状态,其它电器设备应关断);
g) 将机动加油车辆或其它机动设备撤离溢油区域,在清除溢出燃油符合安全要求之前,使其保持现状。
5.3.9 在溢油区域应布置带有灭火设备的人员,并处于警戒状态,防止未经批准的人或车辆闯入。其余无关人员应立即避向燃油的上风方向或转移到安全地带。
5.3.10 如溢出的燃油失火有可能危及航空器,只要条件允许就应将航空器撤离溢油区。
5.3.11 少量溢油,可用锯末、砂子、泥土或其它吸收材料掩盖,然后将其清除。也可用经批准的矿物型吸油剂清吸掉。用过的吸附材料应放入经批准的容器内。被燃油浸湿的货物、行李、邮件或类似物品在搭载航空器之前,应对其进行去油污处理。
5.3.12 不允许将汽油和闪点低于38℃的燃油冲入或排放在排水沟或下水道内。能否使用下水道和排水沟应由机场消防部门决定。一旦燃油进入了排水沟或下水道,就应尽可能地向排水沟或下水道注入大量水,最大可能地冲淡所含易燃油液。在与敞开的下水道和排水沟相邻的机场平面区域,不应操作包括航空器和加油车辆等易产生火源的设备。
5.3.13 面积超过5 m2的溢油或任一方向溢出尺寸超过3 m的连续流动溢油或对人员财产构成危险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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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3-5_地面溢油预防及处理工作程序_V2R9【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