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
督工作的决议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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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照宪法 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特作以下决议:
一、 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忠实履行宪法 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增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增强监督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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