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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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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26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指导意见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包括专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估对象的确定以及由税收管理员实施的项目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综合评估

1、综合评估对象原则上按照一定方法在查帐征收企业中选定,包括必评户、计算机选定户以及由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评估户。

(1)必评户是指省、市级重点税源户(重点税源行业)、连续三年亏损以及当年弥补亏损额占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以上的纳税人。

(2)计算机选定户是指评估人员按照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按照设置的指标体系,利用数据发布平台按一定方法对纳税人的财务税收指标进行计算、筛选,确定的异常纳税户。

(3) 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评估户是指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经分析后有依据认为存在较大问题的纳税户。 (二)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的对象包括税收管理员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后续管理项目”)的评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评估以及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 核定征收纳税人纳入预缴申报评估范畴。 二、纳税评估的运行程序 (一)综合评估的运行程序

1、各市、县国税局可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及本地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提出所得税评估选户的标准或要求,由市、县(市)局信息中心利用数据发布平台完成综合评估户的机选工作。

为便于纳税评估工作的统一指导、部署,评估对象原则由省辖市局负责筛选与确定,并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清单》[见附件二(7)],下达各县(市)、区分局执行。县(市)、区分局可在完成上级下达评估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征管情况自行增加评估对象。

2、已纳入稽查对象或已纳入日常检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3、评估对象确定后,运用STAIS信息系统中的纳税评估模块记录纳税评估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并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控和考核。

4、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需要使用纳税人相关信息时,可以通过“一户式”查询系统、税源监控分析系统及其他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对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由评估人员列出其内容,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

5、各级信息部门应按《工作规程》的要求,完善“一户式”查询系统,将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结果添加到“一户式”查询系统中。

(二)项目评估的运行程序。为提高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评估效率,各地可对项目评估实施简易程序。 1、预缴评估:各地应充分利用征管信息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当期预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申报的累计销售收入进行比对,凡属纳税人少报收入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补申报。对营业税纳税人应通过人工比对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实。

2、后续管理事项的评估。后续管理事项(除亏损及亏损弥补事项外)的评估,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的规定办理,具体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对取消审批管理后的备案事项,凡逾期仍未备案或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事项,直接转评定处理环节,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年度申报后纳税人仍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对取消审批管理后的备案事项,经审核(评估分析)发现有疑点的,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进入实地核查程序。对核查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纳税人拒不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或明显存在偷税嫌疑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3、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评估,将纳税人当期申报纳税调减金额与管理台帐记载金额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凡属纳税人未按规定调减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纳税人拒不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三、评估信息来源:包括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其他税务管理电子信息、机外信息等。 (一)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包括:税务登记有关信息、纳税申报有关信息、税款缴纳有关信息、发票领购使用有关信息、税务违章及查处有关信息等。

(二)税务管理其他电子信息。包括:金税工程的抄报税和认证信息、“四小票”抵扣采集信息、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其他各类电子管理信息。

(三)机外信息。包括:非增值税户年度会计报告及增值税户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备案资料、纳税人税前扣除审批及减免税审批事项、亏损弥补资料等;由评估人员提出经税收管理员采集的信息、实地核查了解的信息以及税收管理员日常掌握的信息等。

四、纳税评估方法及评估指标

(一)评估方法。审核评析可选择趋势分析法、结构百分比法、比率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是将两期或连续数期报表中相同指标进行对比,确定其增减变动的方向、数额及幅度。 结构百分比分析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比率分析是指同一期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二) 审核分析的内容包括: 1、综合评估

(1)企业总体情况的审核评析。专业评估人员应充分搜集研究、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购销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与执行情况,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做出基本判断: ①企业有无内控制度的规定 ②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企业近三年的总体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

④是否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占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以上; ⑤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年有无较大差异; ⑥本期盈利水平与同行业差异情况;

⑦关联企业间业务交易是否占业务总量的20%以上;

⑧进入征税期后,当年利润额与免税期比较是否出现异常波动; ⑨纳税申报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⑩年度会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已按税收规定进 行了纳税调整。

(2)企业税收指标与财务指标的审核评析 ①相关财务、税收指标是否在参照值范围之内。 ②相关财务、税收指标超出值域范围的原因;

③收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是否已按税收法规规定调整。 2、项目评估

(1)预缴评估:企业当期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的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前所得与《利润表》利润总额的审核。

(2)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项目是否符合税前扣除及减免税条件。 (3)其他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 五、工作标准及规范

评估机构及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综合评估

1、重点税源户的纳税评估一般采用户评方式。

(1)评估人员应对选定纳税户的内控制度做出总体评价(见附表),从而确定其纳税申报的可信程度。 (2)根据内控制度的评价结论选择评析方法及评析重点。

(3)在评估分析环节,运用指标运算体系,对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评析。

(4)凡涉及成本项目有疑点且未能排除的,评估人员在实地核查环节,应抽查主要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情况。

2、一般税源户的纳税评估,侧重于行业评估。

(1) 通过数据发布平台和一户式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一般税源户相关行业指标体系及其值域范围,逐步建立和完善分行业性的征管模型,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

(2) 在对象确定环节,选案指标的分值可采用单个指标的分值也可采用多个指标加权计算的分值。对偏离指标参数的纳税人进行评估分析时,应针对偏离指标所涉及的有关收入、成本、费用进行递进式评析,并按规定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二)项目评估

1、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税收管理员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逐项进行审核,并作好审核记录。

2、纳税人年度申报后,税收管理员应对照《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附件13所列示的项目查核备案资料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

3、市、县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于预缴申报后5日内会同信息管理部门发布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比对信息,凡所得税申报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收入的,应将有关纳税人名单及时下发至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按规定通知纳税人约谈或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凡所得税申报收入小于营业税申报收入的税收管理员应在预缴申报后30日内按规定通知纳税人约谈或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

4、税收管理员应认真核对预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报表的利润额,发现差异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更正。

六、纳税评估移送稽查标准

所得税纳税评估移送标准应按《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下列情况不属于涉嫌偷、骗税行为,但同类行为第二次重复发生的,应按《工作规程》执行。

1、纳税人已按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事项,纳税人已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但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税前扣除及减免税事项。 七、纳税评估期限

1、综合评估的期限一般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至次年年度纳税申报前完成。 2、预缴评估在两个预缴期间完成。

3、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事项的评估,凡上报备案资料的,一般在备案资料上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4、其他规定项目的评估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八、其他

1、省辖市国税局应按半年汇总统计本地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工作情况,填报《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半年后25日内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3、本指导意见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1、选案指标:

(1)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销售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实际应纳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38行;销售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附表一第1行

该指标为最基本的评估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少计收入、多计成本和费用问题等问题。 (2)收入总额与利润总额比率=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当期利润总额(纵、横比) 数据来源: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0行;利润总额为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主表18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在持续经营,且经营范围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企业收入总额与利润总额比率应保持在

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

(3)主营业务毛利率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消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从而判断企业利润的真实性。

(4)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数 (纵、横比)

数据来源:净利润为企业《损益表》中的净利润。 所有者权益期初数与期末数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取得

说明: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平均数=(年初[期初]数+年末[期末]数)÷2

该指标反映企业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从而判断企业有无隐匿收入或多转成本、多摊提费用以及抽逃资

本等问题

(5)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资产平均余额(纵、横比)

资产平均余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数据来源:息税前利润从企业《损益表》中取得会计利润+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第1行“利息支出”、期初资产总额与期末资产总额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取得的资产总计-长期待摊费用-递延税项。

该指标反映企业总资产的获利能力,判断企业有无隐匿收入、多转成本或多摊提费用等问题

(6)销售收入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期间费用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行+第14行;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多列支期间费用、少计收入等问题

(7)应税所得率指标=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1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为《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第14行数据。

该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多列支期间费用、少计收入以及纳税调整有无到位等问题 (8)所得税变动率与利润变动率比值=(实际应缴所得税变动率/利润变动率)

数据来源:实际应缴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数据;利润为企业《利润表》相

应数据。

2、评估分析指标的构成。

通用指标 (1)主营业务毛利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分析目的:若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标准差]。则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已入帐,但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销售价格偏低以及将自产货物用于本

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等问题;

(2)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

率]×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分析目的:若本期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标准差)。则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已入帐,但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

销售价格偏低以及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等问题。

(3)主营业务成本率

主营业务成本率=[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成本/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一行数据。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或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或上年)平均主营业务成本率+标准差]。可

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问题。 (4)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上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上年主营业务成本率

×100%。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

成本率变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问题。

(5)主营业务费用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6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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