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概 述 (2学时)
掌握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念
一、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四)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诉讼原则和制度,诉讼活动的具体步骤,司法机关的职权及相互关系,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法是指一切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专门的刑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条例、决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定及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4、有关法律解释。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6、有关国际条约。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 二、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它们都是程序法,分别为正确实施一定的实体法服务。所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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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问题是不同的。 三、
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 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但各自成独立的体系。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概括地说,就是刑事诉讼法律和刑事司法实践两个方面。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作用
一、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国家只有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有效地行使刑罚权,严肃惩罚犯罪,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 分子。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上述三项任务互相联系,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1、 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 2、 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作用
即诉讼法自身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的作用。
思考题
1、 2、 3、
什么是刑事诉讼?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如何?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2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理解外国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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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
基本内容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式是形形色色的,它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有关。
二、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死亡,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是封建专制极权在诉讼中的体现。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即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定证据制度带有明显的封建等级特权的印记。
三、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1、起诉和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在证据制度方面,资产阶级废除了纠问式诉讼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代之以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做“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做“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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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在封建社会的演变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 (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的确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2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掌握刑事诉讼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
基本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法体制和秩序。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节 刑事诉讼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既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有较大差异,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不是一方当事人,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等。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际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所价值包括公正、秩序、效益诸项内容。
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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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六节 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诉讼客体(刑事案件)。
思考题 1、 2、 3、 4、 5、 6、
什么是刑事诉讼目的? 什么是刑事诉讼结构? 什么是刑事诉讼职能? 什么是刑事诉讼价值? 什么是刑事诉讼主体? 什么是刑事诉讼客体?
第二编 总论
第四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3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
明确我国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一节 专门机关
一、概述
专门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它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公安机关
我国公安机关(又称人民警察机关)是国家机构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以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并负责对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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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