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6]39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8 【实施日期】201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
年)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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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分工方案
一、推进锅炉改造及淘汰,严控燃煤污染 (一)控制燃煤消费总量
1.各县(市)、区政府要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能源结构。 承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2017年年底,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由2014年的66.5%降低到65%以下。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局
3.减少低质煤炭使用总量,增加替代优质煤炭使用量。 承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提高燃煤质量
1.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6〕12号)要求,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市市场。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质监局、发改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商务局、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煤炭质量。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2 / 4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工
商局、国资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2017年供暖季,全市超过600公里运距、燃用低质煤炭的锅炉全部改造为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采集和监测,及时提供重点耗能企业的用能数据信息。 承办单位:市质监局 (三)淘汰分散小锅炉
1.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2017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我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质监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2.推进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扩大集中供热面积。2018年年底,全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四)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实施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2016年7月1日起,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全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 3 / 4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推进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各县(市)、区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供热改革,深入研究、探索推广地源热泵、电采暖、燃气采暖等新型供热方式。大力推进公企、学校等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二、升级改造治理设施,严治工业企业污染
(一)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到2017年底,全市8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100%完成脱硝改造。到2018年底,全市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100%完成超低浓度排放改造,严格执行火电企业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发电厂、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
(二)推进钢铁企业脱硫除尘改造。组织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江源重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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