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处作业人员安全要求,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名词解释: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通常其指的是在建筑、设备、作业场地、工具、设施等的高部作业,亦包括作业时的上下攀登过程。
高处作业的危险性:有可能坠落。
2、因为其作业的高危险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其安全生产职责,严防事故发生。《高处作业特种工责任》。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各岗位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全部设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
(3)在值班、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应制止。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提前进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检查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6)定期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参加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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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3、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要求: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是18~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知识技能,经医疗部门体验,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标准,凡患有禁忌症者,如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等患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同时,高处作业人员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高处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
(1)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应根据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性,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作业环境的变化,随时补充必要的针对性教育。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1)从作人员劳动保护权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2)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
(3)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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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干部的行动、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5)职业健康防治权 (6)拒绝违章指挥权 (7)停止作业避险权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6)改善工作环境和爱护生产设施、设备的义务。
二、高处作业基础知识
1、广义的高处作业的种类 (1)一般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阵风、高温、降雪、降雨、夜间等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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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工作吊篮课件(2016.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