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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集团会议认定的。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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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集团会议认定的。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 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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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第二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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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 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或集团会议认定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采购小组即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经集团会议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是指急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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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涉及集团战略合作伙伴的采购项目、外部机构指定的采购项目等情形的协议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公告事先已按照程序公开发布,且无重大异议,由采购小组出具意见,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 %。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 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对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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