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4-02-02 健康管理师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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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健康管理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从低级别到高级别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在基本要求中,对职业道德基本知识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概括,基础知识部分进行了梳理,调整了相关条目,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补充。
——在工作要求中,对各级别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做了相应的修订。三级/高级工主要突出技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则重点掌握技术,有深厚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要起草人员有:略。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要审定人员有:略。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以下单位(略)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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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征求意见稿)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健康管理师 1.2 职业编码
4-14-02-02 1.3职业定义
从事个体或群体健康状况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等工作的人员。 1.4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一定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学习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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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相关职业是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业、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公共营养师、生殖健康咨询师等。 ②
本标准相关专业是指:临床医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等医药卫生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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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3)具有非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非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理论知识考试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不少于6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15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配备一定数量电脑设备的标准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在标准教室或配备一定数量电脑设备的标准机房进行。综合评审在条件完备的小型会议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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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公正原则:健康管理师应维护服务对象的健康权益,不得在性别、年龄、身体状况、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方面歧视被服务的个体或群体。
(2)尊重原则:健康管理师应告知被服务的个体或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向其说明健康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并征得其同意。
(3)有利原则:健康管理师应坚持采用循证医学证据支持的健康管理服务,确保健康管理服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保密原则:健康管理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泄露个人的健康信息。 2.1.3 礼仪和礼貌语言知识
礼仪、礼貌语言与沟通技巧基本知识。 2.2 基础知识
2.2.1健康管理基本知识
(1)健康管理的定义、科学基础及国外发展现状。 (2)健康管理的服务内容和基本流程。 (3)健康管理的基本策略。 (4)健康风险评估理论与应用。 2.2.2 基础医学知识
(1)人体系统、器官与组织的结构和生理功能。 (2)生物化学的基本概念。 (3)人体主要病理改变及其特点。
(4)药物的原理与临床常用药物分类与适应症。 (5)病原微生物的分类、特点及所致主要疾病。 2.2.3临床医学基础知识
(1)内外科主要系统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要点。 (2)妇幼保健的重点问题及预防要点。
(3)主要慢性病的流行现状、危险因素、诊断、主要干预、治疗与康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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