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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鱼病防治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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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省鱼病防治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广东省鱼病防治专项的申报管理,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和省海洋渔业局与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海渔〔2006〕1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鱼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财农〔2009〕2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目的意义与绩效目标

通过加强和完善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提高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防控技术与检疫检测技术的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以达到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公共食品安全,实现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支农(渔)惠农(渔)的长效目标。

本年度省鱼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能力建设,建立1个省级水产苗种引种隔离区;扶持建立1个区域性水生动物检疫综合实验室、8-10个县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和4-6家水生动物病害诊所(鱼病医院);配置5辆鱼病巡回诊疗车,升级、维护鱼病远程监测诊断信息平台系统;新增免疫防病示范区4万亩、规范用药示范区5000亩;对虾、罗非鱼、鳗鱼、海水鱼、草鱼等优势养殖品种病害发病率和死亡率平均下降0.5个百分点;轮训、培训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员100-150人次、实验室操作员30-50人次以上;为突发性水生动物疫情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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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后复产提供技术支撑。

二、申报范围及对象

本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是全省水产养殖主要区域,重点是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申报对象主要是以上范围的海洋与渔业部门所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水产技术推广站),市、县水产科学研究所,以及相关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示范推广、科研、教学的事业单位(含驻粤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三、资金用途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能力建设、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水生动物应急处理等。

包括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改造及仪器设备配置,鱼病巡回诊疗车购置,诊疗室、检验室改造与诊疗仪器的配置,升级、维护鱼病远程监测诊断信息平台系统等;水生动物疫病防控项目中与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培训、防病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渔药使用指导监管和水产苗种检疫等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原材料费(样本、采送样等),检测费,试验示范补助费、信息资料与培训费,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升级、更新以及信息采集、平台运转费用等。

四、申报内容

2012年项目申报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体系能力建设项目

以提升我省各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能力为目的,建设省级水产苗种引种隔离区、区域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综合实验室、重点县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水生动物病害诊所(鱼病医院),巡回诊疗车配置,水产养殖病害预报、防控信息与规范用药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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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

(二)疫病防控项目

以提升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为核心,针对当前我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中存在的突出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我省大宗、主导水产品的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和消费安全,重点开展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培训、防病试验示范、推广应用、渔药使用指导与监管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等。

(三)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项目

以应对突发性水生动物疫情和发生自然灾害后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为目的,确保突发性水生动物疫情和自然灾害后能迅速起动公共水域防疫消毒、应急监测、风险评估等应急措施,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应急处置技术培训,保障养殖生产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主要侧重于两方面,一是防疫检疫员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轮训;二是应急处置技术培训与防疫检疫技术交流。项目由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申报。

五、资金分配方式

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向全省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公布,由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竞争性分配改革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

六、申报条件

(一)体系能力建设项目

1、区域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综合实验室建设

为已具有一定基础,近年在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成绩突出。有4名以上水产养殖、鱼病防治、渔药等相关专业高中级以上技术人员的市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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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建设

(1)省级财政尚未补助过的县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2)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有编制、有专业人员、有经费,且全额拔款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3)有100-200平方米可供改造为实验室的用房,自有或通过行政划拨,产权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水产技术推广站)。

(4)县级站建设项目每个地级以上市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1-2个项目。

3、水生动物病害诊所(鱼病医院)建设

(1)有条件创办鱼病诊疗服务机构的县、乡镇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含水产技术推广站,综合站,市、县水产科学研究所、水产良种场,独建或合建。

(2)有水产养殖、鱼病防治、渔药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执业渔医或乡村渔医。

(3)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诊疗场所(不含鱼药经营场所)。 (4)以前年度省财政已安排过补助资金的不再申报。 4、鱼病巡回诊疗车配置

(1)地市级以上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2)原则上每个地级市配置1-2台。

(3)车辆及车载检疫检测仪器、设备由省确定并统一采购。 (4)以前年度省财政同项已安排补助过的不再申报。 (二)防控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1、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1)申报单位原则上是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所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产技术推广)站及相关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研究试验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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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单位应具有能够承担本项目有关试验任务的力量。项目总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3)申报单位应具有开展此项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基础、科研设施条件及运行管理经验,包括前期研究基础和试验示范基地等必要的实施条件,并能够提供试验示范相应的配套资金,以保证项目的延续性。

(4)联合申报单位之间应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团队精神,具备与项目内容相关的研究实力和前期研究基础,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平台和规模化、产业化生产条件。

(5)项目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重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申报单位对联合申报各方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总体责任。

(6)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实现责任和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和利益共享。

(7)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承担单位申请项目。 2、水生动物免疫示范区、规范用药示范区建设

(1)水生动物免疫示范区建设原则上由地市级以上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申报。

(2)规范用药示范区建设由县级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申报。 (3)有水产养殖、鱼病防治、渔药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

3、水产苗种检疫项目

(1)获得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授权的省、市、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2)已建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并有1名以上经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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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鱼病防治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广东省鱼病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加强广东省鱼病防治专项的申报管理,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和省海洋渔业局与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海渔〔2006〕1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鱼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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