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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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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 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细化为:

1、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1) 非重污染行业年度内超标排放一次的:

① 超标1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2倍罚款;

② 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3倍罚款; ③ 超标2倍以上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4倍罚款。

(2) 非重污染行业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的或重污染行业超标一次的,按上述标准 加1倍

处以罚款。

(3) 非重污染行业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或重污染行业超标一次以上的,处以 应缴纳排

污费数额5倍罚款。

注:重污染行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 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规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 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2、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1) 非重污染行业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2— 3倍罚款; (2) 重污染行业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4— 5倍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细化为: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 期拆除,

并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30万元罚款;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 拆除,并

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 40— 50万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细化为:

1、 向江河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 2— 5万元罚款; 2、 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

5—10万元罚款;

3、 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

10—15万元罚款;

15—20万

4、 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

元罚款。

(二)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 可溶

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细化为:

1、 向江河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 溶性剧毒

废渣向江河排放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

2、 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

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的,处以

15—25万元罚款;

3、 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 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 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上述水体排放的,处以 20— 40万元罚款;

4、 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

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一级保护区排放的,

处以40— 50万元罚款;

5、 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的,处20— 40万元罚款。

(三)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细化为:

1、 在江河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以 1 — 3万元罚款;

3

2、 在水库、湖泊、地下水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以

—5万元罚款;

3、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以 —8万元罚款;

5

4、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 容器的,处

以8—10万元罚款。

(四)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运

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的;

细化为:

1、 向江河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5万元罚款; 2、 在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 以5—10万

元罚款;

3、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 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 10—15万元罚款;

4、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 废弃物的,

处以15—20万元罚款。

5、 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

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以5—15万元罚款;属危险废物的,处15— 20万元罚款。

(五)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的; 细化为:

1、 向江河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处以10—15万元罚款;

2、 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 性物质的废

水的,处以15—25万元罚款;

3、 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 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 物质的废水的,处以25—

40万元罚款;

4、 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 射性、中放

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以 40— 50万元罚款。

(六)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 者含

病原体的污水的;

细化为:

1、向江河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以

万元罚款;

1— 3

2、 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 水的,处

以3— 5万元罚款;

3、 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 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的,处以5—8万元罚款;

4、 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 含病原体

的污水的,处以8—10万元罚款。

(七)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 的污

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细化为:

1、 禾U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处以 50万元罚款;

2、 禾U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

罚款;

30—

20— 40万元

3、 禾U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其他废弃物的,处 10— 20万元罚款。

(八)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 原体

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细化为:

1、 禾U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处以

元罚款;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处15— 20万元罚款。

10—15万

2、 禾U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以

款;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12—16万元罚款。

8—12万元罚

3、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其他废弃物的,处以

其他废弃物的,处8—10万元罚款。

5—8万元罚款;存 贮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

目的;

细化为:

1、 应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 以20— 30万元罚款; 扩建的处以 20万元罚款, 新建的处 改

建、

2、 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以30—40万元罚款;

3、 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以40—50万元罚款。扩建的处以 25万元罚款, 新建的处 改

建、 (二)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细

扩建的处以 改30万元罚款, 新建的处 化为: 建、

1、 应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 以15— 20万元罚款;

2、 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以20—25万元罚款;

3、 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以25— 30万元罚款。

扩建的处以 改15万元罚款, 新建的处(三)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

建、

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扩建的处以 20万元罚款, 新建的处 改

建、

1、 应编报《环境保护登记表》项目的,改建、 以10—15万元罚款; 细化为:

改25万元罚款, 新建的处 2、 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改建、 扩建的处以以15— 20 万元罚款; 建、

3、 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改建、 以20—25万元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

扩建的处以 新建的处 10万元罚款,

扩建的处以

15万元罚

款,

新建的处

20万元罚

扩建的处以

款,

新建的处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

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2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 垂钓或者从事 其他可能污染

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处以 5—10万元罚款;

2、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的活动的,处以2—5万元罚款; 3、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动的,

处200— 500元罚款。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标准.doc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细化为:1、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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