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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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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

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建总发[1999]143号 颁布日期:

1999-11-04 执行日期:200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培育良好的信用卡客户群体,促进信用卡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经1999年10月20日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一级分行尽快将本办法转发所属认真学习并组织贯彻实施。在2000年1月1日前,各行发卡审批仍执行原规定,可同时参考本办法进行评估。

二、各行须在1999年12月底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对现有准贷记卡持卡人确定信用额度等级及信用额度工作,并尽快将信用额度通知持卡人,培育我行良好的信用卡持卡人队伍。 对各种原因的止付卡、挂失卡、恶意透支卡、过期卡等须查明情况后,再做评估。对已持有准贷记卡,但信用评估未达到C级的持卡人,不得调高信用额度,可维持原有额度。同时,各行要严格监控持卡人资信变化情况,防范风险。

三、对准贷记卡持卡人的担保情况,在评分中可在调整分中适当考虑。原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按本办法审批时,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发卡行对担保方资料审查内容和方式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发卡行必须做好持卡人评估档案的保管,评估及调整记录作为原始档案长期保管。 五、一级分行负责汇总上报附件7(准贷记卡年报),并请于2000年2月20日前第一次上报总行。

六、除北京、上海、广州市分行外,其他发卡行暂不发行金卡。

对本办法执行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由一级分行负责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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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龙卡业务管理,评估龙卡信用卡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信用,确定和调整信用额度,建立持卡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培育良好的客户群体,促进信用卡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及信用卡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龙卡指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个人信用评估,是指对个人信用卡申请人信用额度等级进行评定、授予其信用额度,以及对个人信用卡持卡人信用额度等级和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以上所称信用卡申请人和持卡人、指主卡申请人和持卡人,不包括附属卡申请人和持卡人。 第四条个人信用卡信用评估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评估所依据的材料和事实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章信用额度等级和信用额度第五条信用额度等级是指发卡行为确定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根据其自然情况、职业情况以及与银行往来的信用记录等因素对其进行综合评估,采用记分方法所划分的级别。信用额度等级分为七级,由高至低分别是AAA、AA、A、BBB、BB、B、C级。

第六条信用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由发卡行内部管理使用,不告知申请人或持卡人,不对外公布。根据核定的信用额度等级授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书面通知持卡人。 第七条信用额度是发卡行授予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八条发卡行根据对申请人个人信用的评定结果决定是否对其发卡,评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等级,以及授予信用额度。发卡行须对持卡人的资信变化情况和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监控,定期调整其信用额度及信用额度等级。

第九条信用额度等级达到C级以上的申请人,如果能够提供由收费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房租缴款收据、电话费收据或水、电、煤气等物业收费凭据(提供一种即可),发卡行可对其免除担保,批准发卡。

第十条信用额度等级未达到C级的申请人,如果能够提供发卡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发卡行也可批准发卡。采用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其初始信用额度为1000元;采用保证金、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担保金额的70%,且不得超过5万元。抵押物仅限于抵押人自有且未设定其他抵押的房产;质物仅限于凭证式国库券和本行定期存单。

第十一条发卡行对信用额度等级达到A级以上的申请人可批准发给金卡。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卡信用额度最高5万元,最低1000元。初次授予信用额度实行低限原则(附件1:《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与信用额度对照表》),即发卡行对申请人/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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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初次授予信用额度时,按其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区间最低值执行。 第十三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第十四条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张信用卡。特殊情况下,同一持卡人持有多张本行信用卡的,各卡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等级所允许的最高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支取现金,每卡每日最高支取额不得超过2000元,且累计取现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

第三章信用额度等级评定第十六条信用额度等级评定采用评分法。发卡行根据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计算得出基础分,然后考虑调整因素计算调整分,基础分与调整分之和为评估对象的综合得分。发卡行根据评估对象的综合得分确定其信用额度等级。

第十七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情况、职业情况、与银行关系等。

(一)自然情况指评估对象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以及住宅性质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职业情况指评估对象的职业、在现单位年限、职务、职称和收入等情况。

(三)与银行关系指评估对象在本行账户、贷款历史、持有信用卡情况以及月还款占月收入的比例等。

第十八条发卡行须认真审查评估对象的各项资料,确保各项评定要素的真实性。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咨询、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满分为200分。评分标准参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附件2),《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说明》(附件3)。

第二十条在科学评分的基础上,由发卡行对评估对象进行主观评价,按调整因素主观确定其调整分。调整分分值区间为±20分。评估信用额度等级的主观调整因素主要包括: (一)职业和收入变化趋向。 (二)职业稳定性情况。

(三)户口所在地(非发卡行所在地户口为调减因素)。 (四)推荐人资信情况。

(五)申请表填写情况和与申请人电话/面谈情况。

第二十一条信用额度等级评估工作由发卡行的客户部门或信控部门负责,实行初评和复评制。经办人员须据实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评估报告》(附件4),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对以下申请人,发卡行不予进行信用评估,直接拒绝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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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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