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对企业和员工造成的有关法律问题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席卷全国,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明确,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但具体问题仍因具体分析。现就新冠疫情下最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劳动用工问题
1、在2020年国家延长春节假期(1.31-2.2)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双休日是可以补休的,法定节假日属于不能补休的。该文件规定了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将三天的延长春节假期理解为休息日更为合适,因此对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作的,企业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2、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在迟延复工期间(2.3-2.9)未提供劳动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
需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有关通知规定而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可灵活使用各类休假。如各类休假使用完后,则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因疫情停产、停工、歇业的,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3、受新冠疫情影响,因企业灵活用工产生的劳动报酬争议的处理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务,主张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4、劳动者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因疫情被依法隔离导致不能提供劳动的,隔离期间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5、疫情期间,因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的处理情况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出现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等情形,主张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非医护及相关工作的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确系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主张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主张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疫情发生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6、劳动者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需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劳动合同在该期间到期的处理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
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符合规定的企业复工后,劳动者因害怕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愿返岗的处理情况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劳动者返岗。用人单位对确实不愿返岗的劳动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劳动者选择远程办公的形式提供劳动,或与劳动者协商暂时中止劳动关系,或采用请事假的方式,不轻易选择解除劳动关系。
参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员工的解除在程序上会更加的繁琐,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及自身管理制度的程序和步骤,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后,完成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若因此产生仲裁、诉讼特别注意举证证明符合复工要求,且通过工会同意程序的相关证据。
房租问题
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的处理情况
租赁合同纠纷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关于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有约定的,应遵从合同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如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减免的情形或条件,符合约定情形或条件时,适用合同条款减免租金。租赁合同无约定的,法院根据个案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依法裁判。
生活用房租赁中,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的,应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受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商业用房租赁中,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业收入产生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商铺、酒店、船舶等承包经营合同当事人主张减免疫情期间承包费用的,参照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处理。
贷款问题
申请对疫情影响期间的房屋贷款、信用卡等还款进行延期的处理情况
根据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以上四类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通知。对于其他类人群,暂未出台相关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适用。各家银行对于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延后还款期限的条件要求各不相同,需要与银行具体协商。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会要求出具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还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职业证明、诊断证明、交通票据等等。此外,大部分银行对医护人员有更为宽松的政策。
合同履行问题
1、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和确定起止时间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明确,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故该情形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的除外。
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起止时间。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
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2、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迟延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请求免除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一方增加实际履行费用,请求对方承担部分履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协商,适用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双方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并致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标的物不能交付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3、疫情之下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因疫情影响施工暂停的:(1)施工单位及时告知工程的发包方发生了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程序上一定得符合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不能想当然觉得发包方能理解;(2)工期的延误程度需要写明,并且最好是附上政府部门发布的延迟复工的命令以及交通部门对相关交通方式的管制;(3)施工部门已经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建设工程单位面对员工无法返岗如何处理:(1)尝试就近招募员工;(2)向发包方发出洽商的文件;(3)按照拟定的合同提出工期延期的申请;(4)做好证据收集工作,证明员工无法返岗而导致无法开工是因为疫情原因。
社保缴纳问题
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因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