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辞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继续在公司工作的,还应披露所任职岗位和职务。
(三)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的选举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监事选举的表决
1、根据《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第27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鼓励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3条的规定,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应对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3、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第5条的规定,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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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4)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五)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1、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拟任董事会秘书不符合此项规定的,本所在审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时,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提出异议,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现任董事会秘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继续任职至本届任期结束,但在续任时应符合上述规定。
3、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4)本公司现任监事;(5)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独立董事的任免
1.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2.国家公务员、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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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
3.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被提名前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上市前已聘任的独立董事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参加有关培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附件:有关文件的标准格式 1、持股登记表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4、独立董事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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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序号 姓名 职务 证券帐户 身份证号码 持有本公司股份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尚未开立证券帐户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旦开立证券帐户,本公司将及时填写上表,并立即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办人: 上市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内部填写 存管部: 经办人: 注:1.证券帐户一栏请填入A股的证券帐户。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论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都应当填 写有关内容,如未开立证券帐户或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则须注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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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姓名)现就提名(姓名) 为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届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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