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间交通事故案中第三者的认定
——广东茂名中院判决杨昆强等诉中财保险惠阳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机动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其他车上人员)以外的所有人。
【案情】
2010年6月29日,无证驾驶人杨小霞驾驶杨昆强的粤KSG333号二轮摩托车回到自家屋前时,由于遇事措施不当,与杨昆强驾驶的登记为林文旭(实际支配人为李拔辉)的粤TC3639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杨小霞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12日,交警部门认定杨小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昆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死者杨小霞是教师,尚未结婚生育,杨昆强、何永群是其父母。李拔辉为粤TC3639号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惠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杨昆强、何永群另案起诉中财保险惠阳支公司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12.2万元,并已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杨昆强、何永群夫妇认为保险公司赔付标准过低,遂于2011年5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裁判】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受害人杨小霞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杨昆强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李拔辉与中财保险惠阳支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有权向中财保险惠阳支公司请求赔偿金。原告损失共533199.5元,除强制险赔偿的12.2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及免责条款的相关约定,确定保险人在超出强制保险限额部分后再扣除免赔率5%,即还应赔偿117191.05元给原告。驾驶人与受害人是家庭成员,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