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延续办
理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延续办理指南
1 范围(必备)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事项类别(必备) 行政许可 4 审批编号(必备) (由政务办统一编号。) 5 审批单位(必备)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审批对象(必备) 主动提出延续的企业 7 审批依据(必备)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8 办理条件(必备)
(应填写办理本业务前需要办理的事项或者应满足的条件。) 主动提出延续的企业 9 办理方式(必备)
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前台受理、现场勘验、领导审批、发证公示 10 审批申办材料(必备)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
1.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授权材料(包括企业法人授权书、企业公章、法人章、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经办人、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经办范围、期限等); 2.涉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应提供上级单位意见;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4.其他材料参考核发。 11 流程图(必备)
1.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向食药监提交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准备申请材料,向窗口提交申请。 2.窗口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现场审查 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4.审批意见 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网上公示,打印许可证书。 12 审批程序(必备)
企业在外网客户端进行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准备材料后到食药监食品前台进行受理,前台进行材料复核后,后台进行现场勘验,报领导审批,发证、公示。 13 审批内容(必备)
审批单位对受理事项的审核、审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14 办理时限(必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15 收费款项(必备) 不收费
16 重要提示(可选) 无
17 联系信息(必备)
业务电话:024-83962037 投诉电话:024-22517079
办公地址: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食药监窗口 申报网址:http://124.95.135.112:9091/psout 公示网址: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附 录 A(可选) (资料性附录)
(该项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的表格、申请书等。)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经营者名称(加盖公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