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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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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临时建筑宜设采暖设施。

8.3.2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不低于25℃地区的临时建筑可设置空调设备。 8.3.3 当办公室、会议室、宿舍、员工文娱活动室及餐厅等房间设置空调时,夏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6℃,冬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不宜高于18℃。 8.3.4 当公共淋浴室设置采暖设施时,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5℃,并应有防止烫伤的措施。

8.3.5 临时建筑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8.3.6 设置空调及采暖时、宜采用单元式空调机或多联式空调机。

8.3.7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供热设备。 8.3.8 浴室、厕所、盥洗室等,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其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小时。

8.3.9 空调室外机应统一安装,其安装位置应统一设计。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便于散热的地方,并应避开人行通道。安排,并应避开人行通道设置。 8.3.10 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冷凝水不应直接与污水管或雨水管连接。

8.4 电气

8.4.1 临时建筑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50Hz、220/380V。当由施工专用变压器或独立变压器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系统;当由地区共用低压电网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与原系统一致。 8.4.2 变配电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电源进线侧,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多尘,水雾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2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 3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与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贴邻。

8.4.3 自备发电机电源必须与城市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8.4.4 室外配电采用架空线路时,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8.4.5 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25m,档距超过25m时,宜设接户杆。

8.4.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进户线过墙处应穿管保护。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8.4.6规定。

8.4.7 室外配电采用电缆线路时,严禁沿地面明敷,电缆线路应采用悬挂式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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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或埋地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8.4.8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采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

8.4.9 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电工套管、金属线槽、阻燃性刚性塑料导管(槽)或钢索敷设。

8.4.10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线路的保护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8.4.11 每幢临时建筑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并应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及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的电器。

8.4.12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的规定。 8.4.13 临时建筑的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照度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 50034的有关规定。 8.4.14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场所应设置—般照明;

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8.4.15 照明控制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天然光并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各分区的电气照明。 2 根据照明使用特点,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设照明开关。 8.4.16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等可燃材料上。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的灯具。

8.4.17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或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或组)。

8.4.18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应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多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8.4.19 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食堂的用电设备终端配电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4.20 用于插座回路和用电设备终端配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配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安装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8.4.21 宿舍每居室用电负荷规范应按使用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1.5kW。接户线截面(mm2)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长度(m)

铜线 铝线10~25 6.0 10.0架空或沿墙敷设<10 4.0 6.0

8.4.22 宿舍每居室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电源插座不宜集中在一面墙上设置。当居室内设置空调器、洗浴用电热水器、机械换排气装置等,应另设专用电源插座。

8.4.23 接地装置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8.4.24 临时建筑应设总等电位联结。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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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5 临时建筑的电气防火、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4.26 办公室应设置电话终端插座,宜设置宽带信息插座。文体活动室宜设电视终端插座。

9 施 工 安 装

9.1 一般规定

9.1.1 临时建筑的构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活动房、轻钢屋架等构件制作应在生产车间内完成,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

9.1.2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和检测报告,对于活动房,还应提供建筑、结构图纸和安装施工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9.1.3 临时建筑施工前应对结构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当结构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修正处理,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1.4 进场的构件、设备和材料应根据施工顺序和场地情况合理布置堆放区域、分类堆放,避免挤压变形、冲击损伤,并有防水、防火、防倾倒措施。 9.1.5 钢构件主梁起拱量宜为主梁跨度的2‰-3‰。

9.1.6 临时建筑安装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专项方案,对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9.1.7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除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外,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9.1.8 临时建筑的场地及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应平整、坚实,平整偏差不应大于50mm,并应做好有组织排水。 2 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查清基础部位是否存在溶洞、坟墓等地下空洞。

3 基础混凝土强度、预埋件的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施工完成后应经过相关负责人签字验收。

4 混凝土基础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要求。基础定位轴线、截面尺寸、支承顶面和地脚螺栓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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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时,方可进行上部建筑物的施工或安装。

9.1.9 临时建筑的施工安装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2 活动房施工

9.2.1 活动房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钢构件不应明显变形、损坏和严重锈蚀,油漆应完好。构配件的焊接部位不得脱焊,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2 楼梯踏步板与外廊走道板应有防滑措施。栏杆构造和高度应符合第6.0.4条的规定;

3彩钢夹芯板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1-1和表9.2.1-2的规定;

4 构配件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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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安装前应对活动房的平面位置和标高等定位线进行复测,并应对基础、轴线等进行复核及验收,无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9.2.3 活动房的主要受力构件在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其稳定,并应在安装就位后进行校正、固定。

9.2.4 主框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顺序宜从山墙一端向另一端推进;刚架在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前,应采用临时支撑或拉索给予固定。

2 梁、柱、屋架等构件之间采用螺栓连接时,接触面必须紧贴严密,螺栓孔应无损干净,螺栓应紧固。

9.2.5 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嵌入式墙板安装,可在型钢柱安装时镶入槽内,也可在型钢柱就位后从上方滑入槽内;上、下板之间的搭接缝应采用企口缝,上板的外侧面向下搭接,搭接长度应在8mm~15mm之间。

2 墙板不得现场截割。

3 墙板在安装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拖拽,损坏表面及边角。 9.2.6 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搬运时应选择合理的着力点,表面应用软质材料衬垫, 2 门窗可与墙壁板同时就位安装,并应在校正其垂直度、平整度和固定后,在接缝处施打玻璃密封胶。安装完成后应对框和玻璃进行成品保护。 9.2.7 屋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板安装应在屋架、檩条安装固定后进行。

2 瓦楞形彩钢夹芯板与檩条间应采用对穿螺栓连接。屋面板的螺栓孔应在工厂内预留,不得现场打孔,孔内应设置带法兰的尼龙管,孔的位置应设置在瓦楞的顶部。螺栓应设有橡胶套圈和金属垫圈,螺栓间距应不大于500mm。

3 屋面板应安装平稳、檐口平直,板的搭接方向应正确一致。屋面包角钢板、泛水钢板等构配件的搭接应顺主导风向或顺水流方向,搭接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长度不小于1OOmm。屋脊引水板用自钻钉固定在屋面板上。

4 铺设屋面板时,不得集中堆荷,作业人员也不得在未固定的屋面板上行走。

5 屋面板安装完毕后,应装上屋面垂直支撑。 9.2.8 楼、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地面板安装应在楼、地面梁和水平拉杆安装完毕后进行,楼板、地板应搁置在楼、地面梁(桁架)上,应安装牢固平稳,锁定装置应齐全有效。

2 木地板、木格栅的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3 楼板、地板应安装平稳、拼缝紧密。楼板、地板与墙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30mm*5mm的压边条封边。

9.2.9 楼梯、栏杆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件安装完毕后,可立即安装楼梯,楼板铺设完毕后,应立即安装栏杆。

2 楼梯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用螺栓与楼面梁之间应用螺栓可靠连接;栏杆与楼面、楼梯应连接牢靠。

9.2.10 金属构件防锈油漆受到破坏时,应补刷相同颜色防锈漆。

9.2.11 活动房钢构件与其他材料之间应防止相互服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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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采暖、通风与空调8.3.1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临时建筑宜设采暖设施。8.3.2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不低于25℃地区的临时建筑可设置空调设备。8.3.3当办公室、会议室、宿舍、员工文娱活动室及餐厅等房间设置空调时,夏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6℃,冬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不宜高于18℃。8.3.4当公共淋浴室设置采暖设施时,采暖室内设计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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