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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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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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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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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公司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宗旨:。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如下:

证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型 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认缴出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件 类业法人营业执照 司 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货币 ________ 100%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 2 页 共 6 页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作出第十一条所列各项决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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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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