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家主权的让渡与平衡
曾笠
【摘 要】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该原则出现了新的发展。国家开始主动让渡部分主权以谋求实现更深入的经贸合作,但这种让渡必然需要在国家威严与贸易秩序需求间尽力求得一个平衡的安排。中国—东盟自贸区在WTO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在争端解决中良好地平衡当事方国家主权的让渡,维持稳定的自贸区秩序。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2017(000)019 【总页数】2
【关键词】国家主权;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作为主权者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也是彼此平等,互不干涉的。但伴随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国家主权的最高性和独立性遭到了强烈冲击,特别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并达成《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后,美国爆发了有关美国能否抛弃“主权”的大辩论,将国家主权在多边经贸合作中的让渡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实际上,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主权国家也纷纷放弃了原先坚持的绝对主权立场,主动让渡部分主权。对于一些在全球经济体中较为弱势的国家,虽然可能在参与初期、在主权的某些方面付出一定的代价,但随着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在维护国家主权的根本方面的能力也将逐步上升。[1]因而国家间的多边贸
易安排均是让渡部分主权以谋求共同发展的结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 Free Traded Area,以下简称CAFTA)是WTO协议中重要的例外,也是中国与东南亚联盟国家间为了谋求特定区域内更高程度经济合作的产物。为了使这种贸易安排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主权让渡与平衡的问题进行了重新考虑,形成了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代表的独具特色的规则体系。
一、私人诉权的限制
建立自贸区是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措施,是具有互惠性质的国家间经济合作。从正式提出自贸区的倡议,到通过谈判签订协议,最后正式建立自贸区,行为的主体均是国家。从自贸区权利来源的角度看,一般来讲也只有国家才有权作为成员在自贸区的争端机制内做出行为。诸如国际法院、国际常设仲裁法院、WTO等通过主权让渡产生的国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参与的主体均只能是国家。所以在私人对国家的诉权问题上,按传统方式,私人要对外国提出控告,须请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程序提出,即行使外交保护权。该理论意味着有时候一个国家出于政策上的考虑,有必要在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问题上自我节制。小国为了同大国保持友好关系,也不会支持由本国少数公民提起可能触犯大国利益的诉讼。[2]
但是也存在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自贸区,允许私人、企业直接参与到争端解决的程序中。这种允许私人、企业直接参与争端解决机制较主体仅限于国家是一种更深程度的主权让渡。而依CAFTA《争端解决机制》序言中的表述,协定是由中国与东盟十国签订的,只有中国和东盟十国政府才能成为起诉应诉的当事方,可见CAFTA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问题上限制了私人诉权的行使,是一
种主权让渡程度较低的方式。
实际上,CAFTA将主体仅限于国家是依据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特殊情况,对主权让渡的一种平衡。一方面CAFTA在《争端解决机制》第二条中规定了广泛的适用范围,成员国让渡出了在该范围内所产生争端的豁免权,由争端解决机制统一行使管辖。另一方面,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构成,国家对本国私人、企业具有最高、排他性的管辖权,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中排除私人、企业作为当事方,而将此权利限于国家来统一行使,是对主权的尊重。
有观点认为,限制私人诉权的行使是一种机制上的缺陷,因为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私人、企业是主要的角色,当与东道国发生争端时,其所属国可能基于政治风险的顾虑而不将争端诉诸解决机制,最终使企业、私人蒙受巨大损失。其实从反面来看,允许私人、企业直接对他国提起争端解决程序的情况下,基于政治风险而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往往是难以预计的。CAFTA的11个成员国均是发展中国家,并且绝大多数国家都曾是发达国家的殖民地,经济命脉长时间被他国控制,而后在“非殖化运动”中争取民族独立、民族解放,最终才建立起独立国家。对于主权的让渡,CAFTA成员国均是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的。另外,当前CAFTA成员国间还存在一些国际争端正在通过和平对话的方式寻求解决。《争端解决机制》是在CAFTA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对国家主权让渡做出的一种平衡,在维持稳定的自贸区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二、管辖权的多重确定
在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主体,国家作为主权者相互之间是处于平等地位的,这在《联合国宪章》签署生效后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因此按照“平等者间无管辖”的原则,国家本没有任何义务接受其他任何主体的管辖,在遇有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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