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员,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一条 大唐国际系统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基建、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企业,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上述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升级考核。
第三十二条 大唐国际系统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考核:
(一)企业安全风险非常突出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六)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七)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八)不按期完成大唐国际交办的安全生产任务的。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上述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升级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越权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责任人按上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事故,其他单位未吸取教训,重复发生同类型事故的,按上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一般以上事故,按照降低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理。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责任单位造成的事故(在质保期内或未经首次大修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
责任者及领导人员的处理,由上级公司参照本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较大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企业主要领导和上级公司的分管领导,要在20日内到大唐国际“说清楚”,同时按照大唐国际“结案制”相关要求进行结案。大唐国际领导在30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也应成立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若事故处理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时,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各专业、区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应制定包括未遂事故、障碍或事件(分级)及异常进行考核处理等的实施细则,并报大唐国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各企业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大唐国际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唐国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09版)》(大唐国际
制
[2009]12
号
)
同
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