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大唐国际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
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故企业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上级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关责任者,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12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对事故企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的处理:
(一)发生2起重伤事故,或2起内部统计事故的企业,比照一般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二)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三)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四)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专业、区域公司,比照较大事故,对专业、区域公司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五)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专业、区域公司,比照重大事故,对专业、区域公司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委托从事检修、运行、维护的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发生上述事故,对业主有关领导人员,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理。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无后果追责、有后果从重” 的原则,应明确对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发生人员违章的考核标准。还应明确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及火灾事故等不安全事件,除地方政府按照事故调查规定对项目部及外包工程考核外,企业对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另行处罚的内容。
大唐国际对管理混乱、违章现象突出、擅自分包或分包超过一级的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可列入大唐国际外包队伍黑名单,不得进入系统内企业承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大唐国际系统企业承揽检修、运行、维护的项目部发生上述事故,对承揽企业的有关领导人员,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区域公司、直属直管基层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应按照“从重处理”的原则,明确对隐瞒事故的企业、集体、班组的处罚处理条款。
第二十八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处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3年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有关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企业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