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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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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16版)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 安全管理类 适用范围 公司全系统

废止说明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09版)》(大唐国际制[2009]12号)

内容概要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是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的一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奖惩规定》共分四章四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大唐国际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此次修订内容,落实了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增加了党政同责、无后果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本部,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明确大唐国际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奖惩分明、以责论处;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规定和大唐国际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 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专业、区域公司对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大唐国际审核。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大唐国际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通过大唐国际月度综合业绩考核予以兑现。

第十条 系统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安全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应予安排,其额度应经过总经理(厂长)办公会批准。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处理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结合企业类别与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标准执行大唐国际相应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对员工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一)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期限为12个月; (三)降级期限为12个月; (四)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十四条 对员工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通报批评,5000元; (二)警告,10000元; (三)记过,20000元; (四)降级,30000元; (五)撤职,40000元。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10000~20000元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

(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

(四)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

(五)集团公司、大唐国际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

(六)集团公司、大唐国际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管理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安全总监、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

(八)按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大唐国际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对事故企业的上级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16版)【制度摘要】业务类别安全管理类适用范围公司全系统废止说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09版)》(大唐国际制[2009]12号)内容概要《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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