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厂房 30 20 15 10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5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 条和第3.5.1 条的规定。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 t ) 名称 甲类储存物品 第 3 、 4 项 ≤ 5 > 5 甲类储存物品第 1 、 2 、 5 、 6 项 ≤ 10 50 20 > 10 重要公共建筑 甲类仓库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二级耐火等级 其他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 四级耐火等级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 ~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30 15 20 25 30 40 20 25 30 40 25 12 15 20 25 40 30 20 10 30 15 20 25 30 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高层仓库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一、二乙、丙、丁、级 戊类仓库 三级 四级 高层仓库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4 13 10 12 三级 12 14 16 15 12 14 四级 14 16 18 17 14 16 一、二级 10 12 14 13 6 7 三级 12 14 16 15 7 8 四级 14 16 18 17 9 10 一、二级 13 15 17 13 13 15 一、二级 12 14 16 13 民用建筑 25 14 16 18 9 10 12 17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1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 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
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
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的规定。
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生产类别 甲 乙 丙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30 75 80 60 不限 60 50 不限 25 50 60 40 不限 50 - 不限 - 30 40 - 50 - - 75 -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 30 - 45 - - 60 - 丁 100 75 四级 - - - 60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表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厂房层数 戊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0.6 0.8 1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 节的有关规定。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 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宽度指标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项 目 1≤V<50 50≤V<200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 V(m3) 200≤V<1000 1000≤V<5000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一、二级 12 15 20 25 12 15 20 三级 15 20 25 30 15 20 25 四级 20 25 30 40 20 25 30 室外变、配电站 30 35 40 50 24 28 32 甲、乙类 液体 25 30 40 40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 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 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丙类液体 类 别 甲、乙类单罐 液体 容量 V≤1000 V>1000 储 罐 形 式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0.4D 0.75D 不小于 0.5D 0.4D 0.8m 0.6D — 丙类液体 V(m3)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 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 的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 条的规定确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 名称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单罐最大储量(m3) 200 一组罐最大储量(m3) 1000 500 3000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 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 的规定; 2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 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 的规定确定;
3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