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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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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课 程 学 习 指 导 资 料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适用层次:专升本(业余)

四 川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学 院

二00三 年十一 月

四川大学网络《国际法》课程学习指导资料

编写人:杨翠柏 适用专业:法学 适用层次:专升本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二00三年十一月

《国际法》课程学习指导资料

本课程学习指导资料根据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参照现行采用教材《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推出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2000年11月版。)以及课程学习光盘,并结合远程网络业余教育的教学特点和教学规律进行编写,适用于四川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专科升本科学生。

第一部分 课程的学习目的及总体要求

一、 课程的学习目的

国际法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必修的课程之一。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中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以及中国经济持续强劲发展,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更趋频繁,因此,中国政府和经济、社会各领域迫切需要熟悉国际法,懂得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学习国际法具有的意义。学习和掌握国际法,能更好地依照国际法处理我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关系和维持与发展其他正常的国际关系;在反对霸权主义,保卫世界和平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斗争中,利用国际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利用国际法提供的舞台,参与新的国际法规则的制定。

学习和掌握国际法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学习掌握国际法,是提高国民文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祖国名誉和影响的重要保证。

二、课程的总体要求

国际法的内容丰富复杂。我们选用的教材是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推出的面向21世纪教材,该教材反映了国际法发展的新领域和新问题。全书共17章,其中包括导论、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居民、国家领土、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联合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与制度、外交和领事豁免与国际组织的豁免、人权的国际保护、条约法、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武装冲突法。但是,在我们制作光盘时,没有能将国际环境法、联合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与制度、条约法、集体安全保障、武装冲突法包括在内,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待以后制作光盘时,增加这几部分内容。

我们现在使用的国际法体系、国际法学说、内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本身又与西方的国际关系学、法学、政治学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要尽量能在分析、批判的基础上吸收这些知识;国际法学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的学科,学习时应与当前的国际社会实践联系,利用所学的国际法理论分析现实问题;国际法学与国内法中的民法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要学好国际法,必须学好民法学;国际法又与国际关系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现代科学技术有密切联系,因此,要学好国际法,应该具有较广泛的知识基础;国际法学中有许多新分支,这些新分支本身就能够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学习时,应注意这些分支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明确这些不同的分支在国际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学习国际法,首先要理解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要能够认识理解国际法重要

原则、规则与制度的内涵、渊源;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国际法政治性较强,要有明确的政治立场,并能联系我国的外交政策与实践,理解掌握国际法的理论。

第二部分 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及重点难点内容分析

第一章 导 论

1、 本章学习要求

(1) 应熟悉的内容: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2) 应掌握的内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 应熟练掌握的内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范围;国际法与国

内法的关系。

2、本章重难点分析

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几种主要理论: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类法律体系,但两种法律之间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以两种法律体系的效力为标准,一元论又可以分为两种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这种一元论认为:国际法是一种法律,但其效力来自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优先说。这种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种法律体系,但认为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效力,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相对独立,其相互的效力的发生根据也不相同。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理论问题,很难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严密的理论。

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原则: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所制定的国内法。

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如“条约必须遵守”。 国际法和国内法均不应以己方效力否认它方效力。

当国内法规则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发生冲突时,应当对国内法规则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正,以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特别是中国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3、 本章作业 什么是国际法? 国际法是法律吗? 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怎样理解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什么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有哪些条件?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1、本章学习要求

(1) 应熟悉的内容:引起承认的几种情势;承认的方式;承认的两种学说;引起国家继承的情势。 (2) 应掌握的内容:国家的基本义务;承认的意义;国家继承的特征;国家继承的主要内容;国家

继承的基本原则;国家责任的性质和发生根据;

(3) 应熟练掌握的内容:国家的概念;国家的特征;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承认与继承概念;国家继承的概念;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

2、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素国家实施了不法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干涉他国内政;故意怂

恿国民对外国人财产的侵害行为,等等。消极的不作为。国家不尽“适当注意”之义务,而导致外国侨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等。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不法行为可归责于国家;导致了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 3、 本章典型案例

路德诉萨戈案 英国高等法院(1920年);英国上诉法院(1921年)

原告路德公司是1898年在俄国组建的一家木材公司的主要股东。1919年,该木材公司被俄国苏维埃政府根据国有化法令收归国有。该公司及其产品均成了苏维埃政府的财产。英国萨戈公司购买了其中一批木材。当它把木材运到英国的时候,原木材公司的股东路德公司在英国高等法院对萨戈公司提起诉讼,声称那批木材不是苏维埃政府的,而是它自己的财产,要求收回产权。高等法院以英国尚未承认苏维埃政府而不承认苏维埃国有化法令为理由,判决原告胜诉。当被告萨戈公司上诉于上诉法院时,由于英国政府正式承认了苏维埃政府了,上诉法院就承认了苏维埃政府的国有化法令对英国有效,把木材判给了被告。 案情分析:承认是既存的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通常是按非宪法程序成立的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承认是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建立关系的法律基础。其重要法律效果之一就是相互承认彼此的法令为有效。苏维埃政府的国有化法令,对于尚未给予承认的国家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一旦有了承认关系,其法令就应被视为有效厂。在本案中,英国两级法院都是以承认作为根据,承认与否就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因此本案被国际法学界视为说明承认问题的著名案例。

承认,在国际法上本来并无事实承认和法律承认之分,这个区别只是一些国家的实践,不是公认的国际法制度。本案在上诉程序中曾讨论过承认的溯及力是否因事实承认和法律承认之区别而有所不同的问题,但最后上诉法院驳回了这种观点。承认关系一经成立,承认的效力便追溯到被承认者建立或取得权力之日。这已是一个公认的国际法习惯规则。

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 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前不久,1949年9月,国民党政府把当时在国民党控制下的中央航空公司的40架飞机飞去香港。同年12月12日,它把这批飞机卖给两个美国公民(该公司的合伙人),这两个美国人又把它卖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国家财产。当中央航空公司准备把这40架飞机移交给美国的民用航空公司的时候,该公司的中国员工认为这批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反对移交给民用航空公司。1950年1月6日午夜,英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法律上的政府,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这承认是否影响中央航空公司根据1949年12月12日的合同出售该批飞机的权利。民用航空公司要求香港最高法院宣布这批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他们,但最高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求。他们上诉于香港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也认为这批飞机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驳回上诉。民用航空公司于是上诉于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不顾中国的反对,准予上诉,并于1953年把这批飞机判给民用航空公司。

案情分析:本案是事实承认和法律承认造成矛盾百出的又一个事例。对奉行判例法的英国来说,司法委员会的判决与路德诉萨戈案、海尔一塞拉西案的判决是不一致的。在路德诉萨戈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肯定对苏维埃政府的事实承认使苏维埃政府的国有化法令在英国发生效力,前路德公司的木材因此成了苏维埃政府的财产。在海尔一塞拉西案中,上诉法院认为对意大利政府的法律承认的溯及力,可追溯到事实承认时期的行为,因而认为意大利政府有权取得前政府在英国的一笔债权。在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告成立后,英国就表示承认中央人民政府是事实上的政府了,但同时还承认前国民党政府是法律上的政府。根据英国的所谓事实承认的理论,从1949年10月1日到1950年1月6日之间这段时期,中央人民政府是事实上的政府,这个政府的行为对英国政府是有效力的。1949年11月12日,中国已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资产是中国的财产,这当然包括中国在国内和国外的财产。在路德诉萨戈案中,事实承认的效力已及于在英国的财产,为什么在本案中又认为事实承认的效力只能及于被承认政府实际控制的地区?在海尔一塞拉西案中,法律承认追溯到事实承认时期的行为,为什么在本案中,法律承认不能使中国在1949年11月12日宣布中央航空公司财产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法令不能保护在香港的财产?就以英国的国际法理论来说,法律承认的溯及力是得到承认的,法律承认一经宣布,其效力应追溯到被承认政府产生之日,被承认

政府的一切法令对承认者是完全有效的。如果承认中国1949年11月12日的法令有效,在香港的40架飞机的所有权当然属于中国,前国民党政府是无权把它出卖给美国的民用航空公司的。司法委员会在本案中竟然认为“承认的溯及效力能使一个后来获得法律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的行为有效,不能使前一个法律上的政府的行为无效”,这个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4、 本章作业

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什么是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

什么是承认?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承认的方式有哪些? 承认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什么是国际法的继承?它与国内民法上的继承有何不同?

什么是国家继承?在什么条件上发生国家继承?国家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继承的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国家债务继承?为什么恶债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旧中国签订的条约、在国外的财产和所负的国家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何在? 什么是国际罪行?它与一般国际不当行为有什么区别?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1、 本章学习要求

(1) 应熟悉的内容:国籍的丧失;外国人居留和出境的条件;外国人的一般法律地位;庇护;引渡

的程序。

(2) 应掌握的内容:国籍的消极冲突;国籍的积极冲突;外国人入境的条件;引渡的概念与构成要

素;庇护权的归属。

(3) 应熟悉掌握的内容:国籍的概念和意义;国籍的取得方式;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引渡的一般原则。

2、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引渡的一般规则:引渡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公认的规则,这些规则要么体现为国际惯,要么体现为国际条约。在引渡的过程中,这些规则对国家有拘束力。主要的规则有:

除非有引渡条约,国家一般没有引渡的义务。就是说,虽然引渡是一种国际行为,但是否引渡、引渡的罪名、引渡的程序等,都是由国内法加以规定的,只要这些规定不与国际条约相冲突,应该认为是有效的。劳特派特便认为,不存在要求引渡的国际习惯法的普遍规则。 犯罪原则。根据该原则,只有刑事犯才可以被引渡。

双重犯罪原则。根据该原则,只有被指控的行为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被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作为罪犯而被引渡到请求国审判和处罚。例如,在有些国家,存在着所谓的亵渎神明罪,但是,在很多国家,则根本不存在该条罪名。因此,对被指控犯有所谓亵渎神明罪的人,这些国家完全有拒绝引渡的权利。拉什迪及其所著的《撒旦的诗篇》(The Satanic Verse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国家一般不引渡政治犯,这是一条公认的引渡规则。

政治犯不引渡规则的历史。 在法国大革命以前,还没有所谓政治犯不引渡的国际法规则。相反,国家常常引渡政治犯。直到1793年法国宪法颁布之后,才开始普遍使用“政治罪”(political offense)这个名词。可以说,在1830年以前,政治犯还是要被引渡的。但是,随着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才逐渐确立起来。法国宪法规定:对“为了自由”而逃亡法国的政治犯,法国有权给予其庇护。庇护便意味着不引渡。因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产生是与给予政治犯以庇护的制度紧密相连的。1833年比利时的引渡法明确规定:政治犯不引渡。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明文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律。以后,法国、英国、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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