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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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进行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经历了由高度集中、一灶吃饭到分级管理、分权分税的发展过程。沿着这条制度变迁的轨迹,从经济学的视角,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无疑会发现并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对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财政体制的变迁历程
(一)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阶段(1950年-1952年)
建国初期,为了迅速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恢复经济,中央做出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要求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的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之后政务院又发布了建国后第一个关于国家财政体制的文件,即《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规定国家预算管理权和制度规定权集中在中央,收支范围和收支标准都由中央统一制定;财力集中在中央,各级政府的支出均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地方组织的预算收入同预算支出不发生直接联系,年终结余也要全部上缴中央。1950年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中央财政统收统支的体制,又称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
1951-1952年间,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开始好转,为了调
动地方的积极性,开始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初步分级管理,国家预算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管理。但是,在这种体制下,财权和财力仍然集中在中央,划归省级财政的收入只充抵原来的中央拨款,地方机动财力有限。因此,1951-1952年的财政体制基本上还是统收统支的办法,但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向分级管理的体制过渡。
(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阶段(1953年-1957年)
1953年,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大行政区机构的改变和撤销,县级政权的建立和健全,国家的财政体制也作了相应的改变,由原来的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改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管理,并划分了各自的财政收支范围。
1954年根据周恩来、邓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开始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调剂收入三大类。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地方的预算支出,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抵补,不足部分,由中央调剂收入弥补。分成比例一年一定。
“一五”期间,财政体制虽然每年都有一些变化,但主要倾向仍然是在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三)划分收支、总额分成阶段(1958年-1979年)
从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这次重大改革的背景是,“一五”期间建设的156项骨干工程已陆续建成投产,中央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数量剧增,难以做到有效监管。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的论断,“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设计的。它把三种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划归地方,分类分成,多收了可以多支,少收了只能少支。
1958年的财政体制改革,是建国以来传统体制下的第一次财政分权。但是由于财力下放过度,中央财政收支所占比重锐减,于是在1959年开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各地的财政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收大于支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从1959年到1970年,以及后来的1976年到1979年,“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共存续了16年。
(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阶段(1980年-1993年)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从80年代初开始实行财政大包干的过渡体制。
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其要旨是,把收入分成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实行分类分成,财政支出主要按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划分,地方财政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多收可多支,少收则少支,自求平衡。
1983年和1985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交税金,同时开征了几种新税,完善了税制体系。从1985年起财政体制也相应调整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财政体制在某些方面与之不相适应。1988年,根据财政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开始全方位实行财政承包制。
财政包干体制使地方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它从本质上看仍未摆脱集权型的财政分配模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力分配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问题,但它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吻合的,为后来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五)分税制财政体制阶段(1994年至今)
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从1994年开始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
制。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是“三分一返”,即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分税制体制改变了原来多种体制形式并存的现象,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既保证了中央财力不断增强,又有利于实现对现存关系的逐步平稳调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为此,在分税制实施8年后即2002年,中央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完善,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财政体制的特征分析
(一)财政体制变迁的主线是由集中到分权。
通过上述对财政体制变迁历程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始终围绕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变化进行,可以说财政体制的变迁史,实际就是从集权到分权、从收权到放权的循环变化过程。图1给出了1953年到1998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变化的面积图,图2则描述了1953年到1998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