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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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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第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南宁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实际用途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九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10大类、53中类、95小类。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体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十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类别代号 大中类 类 R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指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的独立式住宅(一户)、联立式住宅(二户)或联排式住宅(多户)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服务站、邮政所、储蓄所、体育设施、教育设施(不含独立占地的幼托、中小学等用地)等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较好、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指建筑层数超过三层、按套型设计的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的住宅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服务站、邮政所、储蓄所、体育设施、教育设施(不含独立占地的幼托、中小学等用地)等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类别代号 大中类 类 R3 小类 R24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类别名称 范 围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各类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服务站、邮政所、储蓄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停车场等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城市居民的私人住宅、简陋住宅或临时性住宅为主聚集形成的局部不完整、环境一般、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城市居民的私人住宅、简陋住宅或临时性住宅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服务站、邮政所、储蓄所、体育设施、教育设施(不含独立占地的幼托、中小学等用地)等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停车场等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为五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服务站、邮政所、储蓄所、体育设施等用地(不含独立占地的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为五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停车场等用地 为五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幼托、小学、中学、九年制学校等的用地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小学用地 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用地 R31 宿舍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5 五类居住用地 R51 住宅用地 R5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53 道路用地 R54 绿地 R6 幼托中小学用地 R61 幼托用地 R62 小学用地 R63 中学用地

类别代号 大中类 类 C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制学校的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行政机关和事业团体,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及事业管理机构等的办公用地 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的用地 商业、金融业和市场等用地 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仓库等的用地,包括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商场等用地 银行和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的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旅馆度假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各类室内健身、运动、保健、舞厅、夜总会、游乐场馆、小型影院等休闲娱乐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除上述服务业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不包括印刷厂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的用地,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R64 九年制学校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C1 办公用地 C11 行政性办公用地 C12 企业性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市场用地 C3 服务业用地 C31 餐饮业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地 C33 旅馆业用地 C34 其它服务业用地 C4 文化设施用地 C41 新闻出版用地 C4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43 广播电视用地 C44 图书展览用地 C45 影剧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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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南宁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管理工作。第八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实际用途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第九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10大类、53中类、95小类。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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