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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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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的制作参照上级检察院规定的起诉书格式)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或主诉检察官)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建议。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提出书面建议的,本院应当在十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5)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6)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7)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本院和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本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法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本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本院。本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3、发卷、随案移送赃款赃物

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文书制作完毕后,一被告人的,应印制起诉书15份,每增加一被告人,起诉书多印5份,将起诉书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加盖院章。 复印普通程序案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主要证据包括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1)发卷

简易程序: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正本)、侦查卷、换押证、照片、送达回证等材料整理完毕、登记后交内勤移送法院。内勤在送之前将相关内容输入电子报表。

普通程序: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程序卷、换押证、照片、送达回证等材料整理完毕、登记后交内勤移送法院。内勤在送之前将相关内容输入电子报表。 (2)转赃款赃物

赃款:需要随案移送起诉(起诉书附件处必须注明)或者退回侦查机关的,由内勤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之后,一份入检察卷,一份交行装科核对后转款,再由收款单位开收据给行装科做帐;需要退还给当事人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之后,当事人填写领结凭条(一式三份)一份入检察卷,二份领结凭条和一份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交当事人,当事人将一份领结凭条和

一份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交行装科,行装科核对后付款。

赃物:需要随案移送起诉或者退回侦查机关的,由承办人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之后,再填写赃款、赃物交接单(一式二份),各交一份给行装科,行装科核对后转,其余二份入检察卷;需要当庭出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之后,一份交行装科核对后领出,一份入检察卷,在当庭出示后交法庭;需要退还给当事人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之后,当事人填写领结凭条(一式三份)一份入检察卷,二份领结凭条和一份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交当事人,当事人将一份领结凭条和一份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交行装科,行装科核对后发还。 (二)不起诉 1、不起诉的种类 (1)存疑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承办人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上报检委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注意存疑不起诉必须经过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①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②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在作出存疑不起诉后,如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2)相对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上报检委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绝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作出不同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作不起诉处理)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第87-89条对 追诉时效作明确规定);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送达和复查、复议、复核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方法参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不起诉决定书格式及制作说明》)

不起诉决定书应制作20份,每增加一被不起诉人,增加2份,不起诉决定书应交内勤7份(发检察长1份、分管检察长1份、纪检组1份、侦查监督科1份、办公

室1份、监所科1份、内勤留1份),此外,承办人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的单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市人大、上级检察院业务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各1份,侦查机关2份(对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本院侦查部门),留1份入检察卷。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承办人应当在二日内将起诉意见书复印件1份和公诉案件审结报告1份及不起诉决定书1份交内勤后在次日送达市院公诉处综合科备案。 本院自侦案件拟不起诉的,应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同时书面报市院。 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明笔录,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应向其告知,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本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科长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院收到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

3、在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告知当事人权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不起诉决定书的文号由公诉科根据上级检察院法律文书制作要求统一制定; (2)要注意存疑不起诉案件不起诉决定书事实部分的叙写方式,对没有证据证实的部分,不应作有罪的描述;

(3)不起诉决定书的落款应是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能象起诉书那样是承办人的姓名;

(4)对一案多人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每人制作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不能多人共用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5)依照《高检规则》的有关规定,只能告知被相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应向绝对不诉和存疑不诉的犯罪嫌疑人也告知有以上权利。 (三)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层报科长审核、分管检察长批准决定。 (四)内部分工、监督、管理机制

根据本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主诉检察官对该办案组办理的案件负责。

主诉检察官对检察长负责,检察长应当加强对主诉检察官的领导、监督,公诉科长应加强对主诉检察官的行政管理及所办案件的检查和监督。 主诉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在移送起诉前将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公诉案件审结报告、起诉书各1份交分管检察长、科长备案后才能移送法院。分管检察长、科长对主诉检察官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必须立即报告检察长,检察长有不同意见的,应执行检察长意见。 四、出庭支持公诉 (一)庭审规则 提起公诉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不派员出庭的以外,本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出庭公诉的规则参照《刑事案件出庭行为规则》) (二)庭审以外的其它事项 1、延期审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3)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 鉴定人或者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说明理由,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审理。如合议庭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表示同时说明理由。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承办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公诉人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2、变更、追加或撤回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本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建议本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如不同意法院意见,可以要求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宣告判决前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查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3、审判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均属于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的内容。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审判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活动违法的。

法院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如法院对案件符合法定条件而不决定开庭审理的,应依法提出纠正。

(2)法院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各种通知、裁判的送达期限有明确规定。法院若违反上述规定,如审判超过法定期限,没有在开庭之日以前将出庭通知送达公诉人,没有及时将传票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 (3)法庭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合议庭人员不是奇数、组成人员不具备审判资格等,检察机关应依法纠正。 (4)开庭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审判长在开庭时若不依法进行上述活动,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和纠正。 (5)法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如果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例如无正当理由限制辩护人甚至公诉人发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不允许被害人或者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等,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和纠正。

(6)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的。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都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当的诉讼权利,如法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出示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等。法院如果不能保障甚至剥夺诉讼参与人在审判中的诉讼权利及其它权益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和纠正。 (7)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情况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 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在庭审

公诉工作规程

(起诉书的制作参照上级检察院规定的起诉书格式)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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