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条文(附件1)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 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 TN 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 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 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
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5.1.10 PE 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 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 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 PE 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 PE 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 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 2 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 N 线端子和 PE 线端子板。N 线端子板必 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进出线中的 N 线必须通过 N 线端子板连接;PE 线必须通过 PE 线端子板连接。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 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 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 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
进行 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 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 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附件2)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 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 200;
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 350;木杆件,不应大于 250。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 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 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 200mm 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 8~20m 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 20m 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 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 40mm×50mm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