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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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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

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园区以及社会各界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4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年利用秸秆10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以上(含1000吨)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农作物秸秆发电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规定执行)。

(二)奖补条件。在宿州市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秸秆制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原料化利用等;企业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

(三)奖补原则。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与秸秆实际收购利用量挂钩,多用多补,分档奖补。奖补资金拨付使用应与企业农作物秸秆收购结算票据吻合。

(四)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元/吨的标准进行奖补。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大批量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省财政补助70%,市财政补助不超过10%,其余部分由县区(园区)财政足额承担。

(五)奖补依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指定一个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与企业签订秸秆收购利用协议并上报市环保局、市农委(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并对年度秸秆收购利用量及财政奖补条件和标准等进行约定,协议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农委负责汇总审核,并附各协议复印件,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报省环保厅、省农委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2)。

(六)资金下达。市、县(区)在收到省拨资金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不低于70%的协议奖补资金预拨到企业。

(七)资金清算。每年12月底前,获得奖补资金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应将年度秸秆收购利用情况(附件3)报当地环保、农业部门,环保、农业部门通过联合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对企业当年实际收购利用秸秆情况

进行审核,并对当年奖补资金进行清算,根据审核情况据实结算。每年1月底前,县区、园区环保、农业部门将上一年度当地资金清算情况(附件4)报市环保厅、市农委。每年2月底前,市环保、农业部门将上一年度全市资金清算情况(附件4)汇总上报省环保厅、省农委。

第三条 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省级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及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

(二)资金分配。根据省拨资金数额,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园区。

(三)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园区秸秆利用企业产业化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补。

第四条 奖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在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等环节的统计、检查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与收购利用量挂钩的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对企业收购利用数据及奖补资金预拨清算金额情况,在各级环保、农业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地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产业化利用工作,对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及秸秆产业园区秸秆收购利用量等数据统计核实,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意见,并牵头组织开展相关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分配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扣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取消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园区要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 乙方: (县、区)人民政府(或 单位)

为加快推进秸秆产业化利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现就 年 企业利用 市(县)农作物秸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承诺全年收购利用农作物秸秆

量 万吨。其中:水稻秸秆 万吨,小麦秸秆 万吨,油菜、玉米等其它秸秆 万吨。

2.甲方确保完成协议承诺的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量。未完成协议任务的,按比例退回预拨奖补资金至乙方。

3.甲方要公开农作物秸秆收购标准和方式,按月将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情况如实报送乙方。

宿州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图文 

宿州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园区以及社会各界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7〕430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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