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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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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内预防传染性疾病流行

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内传染性疾病的预防。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8106--2000零售业态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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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2003年4月2日)

卫生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全国救灾防病预案》(1998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商业经营场所

泛指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本标准仅限于GB/T 18106--2000中2.3--2.11明确的零售业态范畴,即: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家居中心。 3.2服务业经营场所

指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餐饮服务、美发美容服务的场所。 3.3两熟知

熟知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传染性疾病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疗传染性疾病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3.4两能够

能够对传染性疾病的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映;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4.基本要求

4.1 商业、服务业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经常开展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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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使工作人员了解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应做到“两熟知”、“两能够”。

4.2 商业、服务业企业应成立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按程序执行应急预案的组织工作。 4.3 商业、服务业企业应建立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并保证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能够按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实施。

4.4 商业、服务业企业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机构应按《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在经营场所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实行首见报告制度,发现疑似病症,在第一时间里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染源传播途径。

4.5 加强对工作人员防疫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对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应有严格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更衣室、宿舍的卫生和消毒管理。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工作人员应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并按卫生防疫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凡经诊断为传染性疾病者或疑似病症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隔离。

5.相关的技术措施

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采取措施。 5.1 商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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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环境与设施的要求

5.1.1.1 环境与设施应符合GB 9670--1996 中2.1的规定。应确保空调系统安全送风,必要时应对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500mg/L--1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 5.1.1.2 商业经营场所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9670--1996 中2.2的规定。应对商业经营场所的地面、墙面、柜台、货架、公共卫生间、电动扶手带、门把手等进行消毒,消毒的方法应符合《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的规定。 5.1.1.3 商业经营企业当发现传染性疾病患者或接待过疑似病症者时,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消毒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接触者的回访和调查。必要时,应立即停止营业。 5.1.2 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

5.1.2.1 商业经营场所出售的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直接入口食品的进货渠道和验收要建立台账,严格控制、严格把关,防范疾病的传播。 5.1.2.2 加强商品(食品)保质期的管理,尤其是生鲜类食品保质期的管理,做到天天检查、快销勤进。 5.1.3 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5.1.3.1 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5.1.3.2 售卖熟食品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

5.1.4 宣传与警示

5.1.4.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在商业经营场所入口设置“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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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性疾病患者免入”的警示牌。

5.1.4.2应利用广播、海报和店内宣传品等各种宣传工具,做好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5.1.5 商品(食品)的储备与供应

5.1.5.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性疾病的药物。

5.1.5.2 所有商业经营企业应做好市民必需品的供应并有一定的储备,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 5.2 饭店业经营场所 5.2.1 环境与设施的要求

5.2.1.1 饭店业经营场所的环境应符合GB 9663--1996中3.1的规定。首选自然通风,在使用通风设备时,要保证送风安全。在风机房、回风滤网处安置臭氧紫外线灯。必要时应对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500mg/L~1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

5.2.1.2 饭店业经营场所的所有经营设施应符合GB 9663—1996中3.2的规定。卧具、茶具、洗漱用具应配备充足;电梯、洗涤设备、上下水系统、卫生间、淋浴室、茶具消毒间设施应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5.2.1.3 顾客使用过的一次性用品不堆积,应立即处理。 5.2.2 消毒要求 5.2.2.1 地面消毒

对大堂、会议室、通道等公共区域的地面,每天用0.05%--0.1%过氧乙酸溶剂或有效氯含量为0.05%的含氯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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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内预防传染性疾病流行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内传染性疾病的预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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