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
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经济的增长尚不能满足大量增长的劳动力充分就业需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存在,就业的地区不平衡性和结构性待业问题也将很尖锐。因此,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除了依靠国家、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外,还应调动劳动者自身的积极性,鼓励他们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济实现就业。这可以大大缓解就业压力,减轻国家负担。七十年代末,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解决劳动就业问题,实践中探索出来了由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这种自愿组织起来成立的企业,被称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它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了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扶持与保护,其主要内容有: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举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下列税收优惠:
(1)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2)免税期满后,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3)适当调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和税率。国家在开办条件、物质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奖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同时,国家支持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1981年和1983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及其《补充规定》,规定了对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支持政策。如发展个体经济所需要的场地,由所在城镇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共同作出安排;对于城镇的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所需要的原材料和货源,当地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根据批准的经营范围积极供应,并同国营和集体单位一样享受批发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