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也应当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 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这个原则,要求:第一,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第二,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用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第三,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不同关系,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并且从侦查、讯问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加以特别保障。 八、尊重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要尊重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另一方面,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询)问,而且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九、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各地区的公安机关应该相互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的职责。在收到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查、协办要求后,应当按照异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情况迅速反馈回去,而对于需要协助抓捕的,则应积极配合。
十、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
为了加大打击跨国犯罪的力度,迫切需要各国警方之间开展密切协作和配合。我国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的合作。
3、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1)分为两大类:一是(侦查措施),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以及通缉)。二是(刑事强制措施),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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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侦查措施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指的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而按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并且人数(不得少于两人),而且应当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者作无罪辩解),同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他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进行,并且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这是出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有利于(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之后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指的是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用(言词)方式向(了解案情的人)进行查询的一种(诉讼活动)。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而且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进行。在询问之前,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询问(被害人)时,则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三、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指的是侦查人员(为了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遗留的痕迹和物品),而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的一种(诉讼活动)。 它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和人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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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指的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和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查明和犯罪有关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从而用来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发案地)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者保卫组织)要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给(主管部门)。侦查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且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
物证检验,指的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某一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而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并(确定其特征)的活动。
物证检验应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尸体检验,指的是为了(分析案情、获取证据)而对(尸体)进行(解剖和尸表检验),从而确定或判断其(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的一种侦查方法。 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对于(死亡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同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人身检查,指的是侦查机关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以及病理状态)而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活动。 四、鉴定
鉴定,指的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而(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等。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这种鉴定,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聘请书。而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客观的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产生分歧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检查核定。(《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并注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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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加盖刑事鉴定专用章)。对于鉴定结论,(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认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合理申请的),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不得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或鉴定单位做出某种结论)。 五、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指的是为了(查明或者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者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者情节人为地加以重演)的一种(侦查方法)。
侦查实验,必须是(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进行。而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发生。 六、搜查
搜查,指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而对(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方法)。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且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对于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果遇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一是(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是(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是(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是(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是(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的)。 七、扣押书证、物证
扣押书证、物证,指的是侦查机关(为了收取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者被隐匿),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收取、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它是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进行的。
在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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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侦查人员工作证)。
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严格保密);对于(和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当扣押),并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决定扣押的物证、书证,要(妥善保管),要(查点清楚),并且(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
对于(决定扣押而又不方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妥善保管);对于(不能加封的)物品,应当(责成专人保管);对于(不能存入卷宗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对于(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然后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需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或者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发出书面通知)。 八、通缉
通缉,指的是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如果应当逮捕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管辖地区内),那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的管辖地区),那么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而各地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积极查缉。查获后,要(迅速通知发布机关核实)。 (3)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 一、拘传
拘传,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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