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第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0.07.21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第14号 2010年7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或进行效用试验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1 / 3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试航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船舶修造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并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制度;
(三)明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人员; (四)为试航船舶配齐合格的试航船员; (五)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编制试航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为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提供岸基支持和资源保障; (八)保持船岸间的有效联系;
(九)对试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十)保证试航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十一)履行其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2 / 3
第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可以将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船舶试航管理单位。
接受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的试航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修造企业签订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船舶试航安全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由试航管理单位独立承担,试航管理单位对处理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三)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向试航管理单位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试航管理单位能够有效进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
(四)船舶修造企业有关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不因将船舶试航安全委托给试航管理单位管理而改变。
第七条 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 从事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必须具备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能力,并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聘用试航船员,履行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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