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旧法№188 的除外。 212 213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旧法№189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14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15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16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旧法№194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217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18 219 220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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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22 223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旧法№207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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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233 234 235 236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法院应当执行。 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37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违反法定程序的; 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构。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构。 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诉。——旧法№213 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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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39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旧法№216 240 241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办理。——旧法№218 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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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旧法№223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47 248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249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250 251 252 253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54 255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30 -